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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2/11/12
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為維護公益所必要得蒐集病歷

【法領域】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六條


【背 景】

個人資料保護法於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三讀通過,擴大適用範圍,但因為各界對於部分條文有所疑慮,行政院迄今未公布施行日期。行政院於一○一年八月三十日表示,將對於個人資料保護法採取二階段施行,條文無爭議之部分,將於一○一年十月一日施行,而較有爭議之第六、四一、五四條此三個條文則再送交立法院進行修法。

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蒐集、處理及利用特種個人資料規定:

(一)病歷乃屬醫療個人資料內涵之一,為免爭議,增列為特種個人資料列舉事項。(修正條文六Ⅰ)

(二)特種個人資料例外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之適用要件不足,增列「為維護公共利益所必要」、「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二款事由。(修正條文六Ⅰ)


二、刪除非意圖營利違反本法相關規定之刑事處罰。(修正條文四一、四五配合四一項次更動,酌作文字修正)


三、修正一年內完成告知義務之期限規定。(修正條文五四)


【焦點檢視】

一、前言

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立法目的依本法第一條之規定,在於為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而特別對於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制定相關規範。而個人資料之定義,規定於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指自然人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關於個人對於自身之秘密或個人資料有自行決定是否公開、以何種方式公開即屬資訊隱私權之保障範疇。以下本文將從資訊隱私權保障之角度,檢視本次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六條之修正。

二、資訊隱私權之內涵

所謂隱私權,乃係指個人對於自身領域內之資訊有自主控制並免於他人入侵之權利。憲法並未明文規定隱私權為人民之權利。因此,若要保障人民的資訊隱私權,勢必將訴諸憲法第二二條之概括規定。司法院大法官已在好幾號解釋中提及人民之資訊隱私權,並透過憲法解釋,將資訊隱私權列入憲法第二二條的權利之一。

大法官在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中,首次肯認隱私權於我國之憲法位階,同時也說明了隱私權之保障乃為了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以及人格發展之完整。大法官也闡明了隱私權保障之範疇包括生活秘密空間之隱私以及個人資料自主控制之資訊隱私。

大法官於釋字第六○三號解釋理由書中更要求限制資訊隱私權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並認為所謂資訊隱私權之保護並非絕對。大法官更進一步說明,國家蒐集資訊之目的,必須明確以法律制定且限於法定目的內始能使用該資訊。此外,大法官亦提到立法者有義務採取組織與程序法之措施來應付人格權受侵害之危險。

三、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之檢討

釋字第六○三號解釋提及「至該法律是否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則應就國家蒐集、利用、揭露個人資訊所能獲得之公益與對資訊隱私之主體所構成之侵害,通盤衡酌考量。並就所蒐集個人資訊之性質是否涉及私密敏感事項、或雖非私密敏感但易與其他資料結合為詳細之個人檔案,於具體個案中,採取不同密度之審查。」此段說明了不同密度的審查標準是必要的,其判斷標準在於「是否涉及私密敏感事項」與「雖非私密敏感但易與其他資料結合為詳細之個人檔案」,若涉及此兩項則應該提高審查標準。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之醫療、病歷、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均屬於敏感性個人資料,所謂的敏感資訊係指容易因為該資訊之揭露而遭到他人不利之評價,或因此感受到壓力、受到歧視等資訊。依照前開釋字第六○三號解釋之說明,涉及敏感性資訊時,應就國家蒐集、利用、揭露個人資訊所能獲得之公益與對資訊隱私之主體所構成之侵害,作通盤衡酌考量。

惟同法第六條第二項增列「為維護公共利益所必要」、「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二款事由,較有疑慮者在於「為維護公共利益所必要」,法務部常務次長陳明堂說,所謂基於維護公共利益可蒐集、處理、利用特種個人資料,舉例來說,民眾可查詢各式選舉候選人消極資格、記者可在報導揭露重大要犯的犯罪前科,或揭露法定傳染病患者身分等。但是若依大法官於釋字第六○三號解釋所闡明之意旨,國家蒐集資訊之目的,必須明確以法律制定且必須限於法定目的內始能使用該資訊,若涉及私密敏感事項應更加嚴格審查。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者均為敏感性個人資料,若欲對此等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必須限於重大公共利益之目的,且需符合法律保留之原則始得為之。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六條第二項所增列之「為維護公共利益所必要」此一要件,範圍似乎過於空泛,並不符合明確性之要求,實務上操作,恐怕將使同條其他款之要件形同具文而成為帝王條款。



【必讀文獻】

1.  呂丁旺,淺析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月旦法學雜誌,183期,2010年8月,131-146頁。
2.  陳鋕雄、劉庭妤,從「個人資料保護法」看病患資訊自主權與資訊隱私權之保護,月旦民商法雜誌,34期,2011年12月,23-57頁。
3.  劉靜怡,不算進步的立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初步評析,月旦法學雜誌,183期,2010年8月,147-16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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