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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2/11/05
刑事程序中的辯護權保障


【法領域】刑事訴訟法第三一條


【背 景】

日前立法院提出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其中包括新增數則保障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偵查中受辯護權利的規定。舉例言之,當刑事訴訟程序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為原住民時,在偵查中必須由律師在場為其辯護,法院、檢察官、司法警察(官)亦負有指定義務或告知其有權選任辯護人之義務。中低收入戶未指定辯護人而聲請指定時,法院需為其指定。偵查中檢察官聲請羈押的案件,若被告未選任辯護人,法官亦負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的義務。

關於修正草案的內容,司法院在召開會議討論後支持該決定,法界人士也多表贊同,從該修法方向亦可了解刑事訴訟法的修正係以更嚴密完整的辯護權保障作為前進方向。


【焦點檢視】

一、辯護權保障的法理

憲法並未明文規定人民有請求辯護的權利,司法院第六五四號解釋表示:「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權,旨在確保人民有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依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刑事被告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包括選任信賴之辯護人,俾受公平審判之保障。」從該號解釋中可知,大法官認為辯護權的保障法理基礎在於憲法第一六條的訴訟權保障。除此之外,被告面對刑事訴訟常無法律的專業知識,若能有具備法律專業的辯護人從旁協助,能使被告完整了解自己擁有的法律上權利,並進而圓滿行使,避免國家機關以不合法的方式侵害被告的權利,進而達成雙方武器平等,如此亦與近年來刑事訴訟法修正朝當事人進行主義方向相互呼應。

二、現行刑事訴訟法的強制辯護規定

強制辯護,係指若被告未選定辯護人,國家有義務為其指定之案件,現行刑事訴訟法適用強制辯護的案件包括:「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刑訴法三一Ⅰ前段)、「審判中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陳述之被告」(刑訴法第三一條Ⅰ前段)、「審判中低收入戶被告聲請指定辯護人」(刑訴法三一Ⅰ後段)、「偵查中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陳述之被告」(刑訴法三一Ⅴ)、「協商程序中無辯護人被告表示願受科之刑逾有期徒刑六個月,且未受緩刑宣告」(刑訴法四五五之五Ⅰ)。

三、辯護權保障之檢討與修正草案

現行刑事訴訟法中的強制辯護規定,學說上仍認為保障不夠周延,並作出許多批評,例如現行法中,「被告」與「犯罪嫌疑人」常有混用而無法明確區分的問題,單規定「被告」會造成法條漏洞;告知被告選任辯護人權利時,若其為低收入戶,由於法律知識可能較為缺乏,不知能聲請法院指定,也會因此忽略掉自己的權利;強制處分中的羈押處分對於人身自由侵害甚大,可能也不低於刑罰效果,若未提高辯護權保障程度,被告人權將難以實現。

本次立法院提出的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最大的特色之一是考量原住民在文化與規範可能出現的歧異,而且所犯之罪常為特別刑法問題,故將原住民身分加入了受指定辯護保障的範圍,可說是朝著實質平等的方向作努力;另一方面,法條文字除了「被告」若再加上「犯罪嫌疑人」,也可避開法制中常出現兩者用語混淆的困境;同時,立法者認知到羈押對於被告人身自由等人權侵害甚大,有意加入強制辯護的保障,藉此保護被告人權,並兼顧發現真實的目的。

四、結語

由立法院對於辯護權保障的熱烈討論可以看出,提高強制辯護的保障範圍是近來立法的趨勢,在朝向當事人進行主義修正的刑事訴訟法來說,使被告能更加容易得到辯護人的協助更是重要的課題。



【必讀文獻】

1.  李榮耕,準備程序與強制辯護,月旦法學教室,109期,2011年11月,36-38頁。
2.  陳運財,被告接受辯護人援助之機會,月旦法學教室,24期,2004年10月,115-120頁。
3.  王兆鵬,受有效律師協助的權利─以美國法為參考,月旦法學雜誌,123期,2005年8月,148-17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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