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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7/06/15
沒收制度的跨國比較─觀察美國是如何設計沒收制度的?

(一)美國沒收制度的起源

美國現行的民事沒收制度,起源於中世紀的贖罪奉獻物制度(Deodand);此制度賦予國王沒收直接致人死亡之私人動產的權力,並將其用於宗教或慈善事業,且毋庸慮及所有人之罪咎。贖罪奉獻物制度的精神在美國近代海事法中被保留下來,早於美國獨立建國前後,政府機關即發現到,在違反關稅法、販運奴隸法等案例中,往往難以確認犯罪者身分,惟該等案件又常涉及高價的船舶、貨物等財產,於是當時法院即改以財物本身作為被告,並以政府作為原告,讓政府可對相關財物提起沒收的訴訟。

(二)三軌、二階層的沒收制度

美國的沒收制度雖散落於各個不同條文,並無統一之規定;然而,隨著過去數十年間執法單位持續運用沒收制度打擊犯罪,民事沒收制度已進入體制化發展階段。從制度結構來看,美國法上的犯罪資產沒收共計有三種方式,分別是行政沒入、刑事沒收以及民事沒收;輔以聯邦層級以及州層級之差異,實際運作上可以說是一種「三軌、兩階層」之體制結構。

(三)以提供誘因為導向的民事沒收制度與其制度上濫用

在過去數十年間,美國民事沒收制度廣為適用於各個執法單位,並成為執法單位重要財政來源。根據美國司法部年度財政報告,二○○四年的司法部沒收基金收入約為五億七千萬美金,到了二○一四年,則已擴展為將近四十五億美金。此等龐大利益使得執法單位容易受到財源之誘惑,而濫用此制度。對於執法單位而言,民事沒收制度的擴張,等同於創設了一個潛在的經濟誘因,使得執法活動集中在某些特定犯罪型態。理想中,執法單位之精力與資源,應該用於犯罪對於社會之損害;然而,民事沒收制度隱含的龐大利益,卻造成執法優先順序之混亂。根據聯邦法與大部分之州法,執法單位得以透過變賣查扣資產而增加年度收入,或是將該等財產做為公務用途。在現行民事沒收法規中,只有八個州徹底限制執法單位為此種變價轉用;其餘四十二個州中,至少有百分之五十之收入歸於執法單位,甚至有二十六個州將此筆收入全數歸於執法單位,促使執法單位往往基於經濟誘因而擴張民事沒收範圍。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法學雜誌第265期】犯罪資產沒收之法制架構與實務觀察──以美國聯邦與加州沒收制度作為反思契機/簡士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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