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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7/06/14
善意父母原則的適用─如何減輕在離婚程序對於父母子女三方之衝擊?

所謂善意父母原則,就是合作父母,於離婚事件中,包括從調解到法院之審理,乃至於到離婚後父母與子女之會面交往等,若能充分運用善意父母原則,能將離婚所帶來之衝擊減少到最低。善意父母原則可分為積極與消極二個內涵,在積極內涵方面,係指法官針對父母之任何一方所提出之離婚後「子女之照顧計畫」或「扶養費用負擔方案」或「會面交往促進方案」等,評估父母何方較具有善意,以作為親權所屬之判斷依據。
至於在消極內涵方面,係指於酌定或改定親權事件中,父或母有隱匿子女、將子女拐帶出國、不告知未成年子女所在等行為;或父母之一方虛偽陳述自己為主要照顧者等,以不正當之方法影響法官之判斷;或有離間行為而灌輸子女不當觀念,惡意詆毀他方以左右子女之意願等等,均應被推定為不適任親權者,凡此均屬非善意之父母。而以下將分別以離婚程序中可能踐行之調解程序、裁判程序及會面交往過程為軸心,分層次敘述之。

(一)善意父母原則運用於調解離婚

在離婚程序中,沒有人是快樂的,因為生氣而產生之報復行為往往不計後果,使人喪失理智,因此處理調解離婚第一步,就是先照顧好當事人的情緒,而照顧的方法,就是傾聽、同理與發現弦外之音。了解當事人之真意,方能尋找出最符合當事人需求之解決方案。而離婚造成人際關係之變動,於離婚程序中,許多親權爭議非關親權本身,而是與婚姻的結束有關,不願離婚者之生氣與行動,可能包含採取訴訟措施,因此建議法院能於調解前,依據家事事件法第27條,要求當事人參加親職教育課程,因為一次親職教育可抵數次離婚調解程序,而一次離婚調解更可取代數次之離婚訴訟程序之進行,調解能否成功,調解前之親職教育課程扮演極重要之角色。

(二)善意父母原則運用於法院審理程序

法院審理離婚後子女親權酌定事件,依民法第1055條之1之規定,必須符合未成年子女之利益,而本文建議導入「子女照顧史」之觀念,參酌主要照顧者、繼續性原則以及善意父母原則等三項檢核基準,亦即法院在酌定親權時,必須從過去、現在與未來三者加以考量,過去之「主要照顧者」為何人,現在子女繼續由何人照顧,以及未來父母之何方較具善意,如此對於經濟相對弱勢之一方,在爭取親權時,亦能得到合理公平之對待。另外,本文認為子女意願並非唯一判斷依據,因為要求子女在法庭上當眾表態,不僅忽略子女感受,且過於簡化問題,並可能造成子女因必須選擇一方而遺棄他方之陰影,法院應考量之重點,在於子女與何人居住最能自由自在地與雙方父母來往

(三)善意父母原則適用於會面交往

會面交往之重要性,在於子女透過會面交往可達到下列三項目的:第一,使子女理解非同住方之父母仍然深愛子女。第二,促進青春期子女之順利成長。例如子女與母同住,無法見到父親,因為子女無法與父母做相同距離的心理與生理的接觸,將使子女難以健全成長。第三,確立青春期子女之自我認同。若子女無法會見非同住之父母,子女將會感覺自己不受非同住方所疼愛,對於非同住之父或母,子女會認為自己是無價值之人,造成自尊心受損,貶抑自我存在之價值,善意父母理解會面交往之重要性,可促使其調整心情由阻礙轉為協助,使子女與非同持續住方交流,促進良好親子關係之繼續維持。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法學雜誌第265期】善意父母原則於離婚親權酌定之運用/鄧學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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