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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7/06/25
最高法院一○六年度第五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背景】
  最高法院於6月9日公布106年度第5次刑庭決議,內容係因2017年1月1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14條之1規定:「(第一項)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分設刑事強制處分庭,辦理偵查中強制處分聲請案件之審核。但司法院得視法院員額及事務繁簡,指定不設刑事強制處分庭之法院。(第二項)承辦前項案件之法官,不得辦理同一案件之審判事務。」,然而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之編制僅有一合議庭,若現有法官均曾為案件強制處分之審理,嗣該案件上訴,應如何處理之問題。

【焦點檢視】
  決議結論(甲說)認為,依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將案件移轉於其管轄區域內與原法院同級之他法院。該案件情形,因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已無其他法官得以審理本案,屬因法律不能行使審判權,故請求最高法院裁定移轉管轄,即無不合。
  決議乙說則認為,移轉管轄影響法院證據調查之便利,及被告、訴訟關係人就近應訊之權利甚鉅,且易造成案件遲滯,不符訴訟經濟及妥速審判原則。故應對刑事訴訟法第十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採取目的性限縮解釋,法官編制員額較少之法院辦理審判事務之法官,產生常態性不足時,應由司法院調派法官支援辦理,除非無其他可調派之法官,否則難謂有因法律不能行使審判權之情形。
  決議:採甲說。

【關鍵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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