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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7/06/24
跟單與內線交易

【背景】
  某證券主管利用職務之便於盤中頻繁進出查詢特定客戶委託紀錄檔,並利用其所知的客戶委託紀錄,以其胞弟帳戶與客戶同步買進或賣出相同有價證券。經匿名檢舉,發現該名主管跟單交易已為時一年有餘,買賣金額高達新台幣23億元,情況之嚴重,金管會隨即命令證券公司解除該名主管職務。

【焦點檢視】
  本案涉及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主管機關發現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受僱人,有違背本法或其他有關法令之行為,足以影響證券業務之正常執行者,除得隨時命令該證券商停止其一年以下業務之執行或解除其職務外,並得視其情節之輕重,對證券商處以第六十六條所定之處分。」,及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第1款所稱「為獲取投機利益之目的,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買賣交易活動」、同規則第20條規定:「違反本規則之規定者,依證券交易法及相關法律規定處罰之。」
  因證券商之主管、營業員或從事證券業務之人員得知悉客戶買賣股票之交易紀錄,如果該等人員依據某些常準確掌握股票買賣時點及價格之大客戶,一同下單進出買賣股票,則該等從事證券業務之人員因非上市櫃公司之內部人,亦非從內部人獲悉影響公司股票價格之重大消息,不符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關於內線交易規定之要件,故有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針對此類近似於內線交易之行為另為規範。
 
【關鍵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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