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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8/12/20
公司重整

【背景】

某上市公司因與大陸子公司發生債務無法清償之情況,往來銀行依據授信合約,將有權宣告違約,所有未到期借款必須立即償還,加劇公司營運資金缺口,將引起債權人加速催討債務,且因公司對供應商也有貨款未付清。然而公司認為仍有改善營運模式,重建更生的可能,為確保員工、債權人、股東權益,避免債權人假處分,導致營運資金嚴重不足而被迫停產,有暫時停業或停業之虞,董事會決議依公司法向法院聲請重整及緊急處分。

【關鍵字】


【焦點檢視】

本文涉及公司法第282條第1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而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者,得由公司或下列利害關係人之一向法院聲請重整:一、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二、相當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金額百分之十以上之公司債權人。三、工會。四、公司三分之二以上之受僱員工。」

公開發行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時,若評估公司財務、業務有重建更生之可能,得聲請重整。而所謂財務困難即公司之流動資金欠缺已達極點,對於清償期已屆滿之公司債務,不能支付,有無資本淨值,在非所問,資產大於負債或資產小於負債皆有可能。透過重整得較保障債權人之權益,日後亦得以債作股,成為重整後公司之股東,分配其後之盈餘,公司重整後得繼續經營業務,對社會之影響較小,且得保障較多數員工之生計,亦兼顧個人及社會利益。而因公司面臨停業狀況對於員工權益有莫大影響,最近一次修法增訂員工亦得向法院聲請公司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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