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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9/06/18
進擊的指認程序

【法領域】

警察機關實施指認犯罪嫌疑人注意事項

【關鍵詞】

成列指認、雙盲法則、誘導、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背 景】

如何實施指認,刑事訴訟法未有任何規定。除了由學者陸續引進介紹外國法的指認程序要求外,實務上過去主要依賴內政部警政署於2001年頒布之「警察機關實施指認犯罪嫌疑人程序要領」來實施指認程序。並於2017年修正更名為「警察機關實施指認犯罪嫌疑人注意事項」。

上開的程序要領初步上為指認帶來了一些基礎建設,例如要求不得為單一指認,應為成列指認、不得誘導、應告知嫌犯不一定在其中等。然而,實務於指認程序上的運作結果上仍是問題層出不窮,例如最離譜的竟然是有嫌犯在真人成列指認時「戴著手銬被指認」!甚至其他列隊的真人都是便服警察……。

在美國著名的平冤行動「無辜計畫」也實證發現,除了DNA證據外,指認亦為發生冤獄的重要因素之一。我國於司法國是會議上,亦針對指認程序提出諸多討論,要求增進指認程序公正性及適當性,決議相關機關修正改善。

因此,內政部警政署為回應相關批評與指正,於2018年8月10日再予以修正公布「警察機關實施指認犯罪嫌疑人注意事項」(下稱「注意事項」),以下就來檢視此次新法修正重點所在。

【焦點檢視】

一、雙盲法則與連續錄音及錄影

注意事項第2點規定:「實施指認,應指派非案件偵辦人員辦理。但因情況急迫或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為之,而有全程連續錄音及錄影者,不在此限。指認應於設置單面鏡之偵詢室或適當處所進行,並全程連續錄音及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事由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指出,防範指認人於指認程序中遭受誘導,增訂應指派非案件偵辦人員辦理指認之規定,並參酌刑事訴訟法第43條之1第2項但書,增訂例外無須指定非案件偵辦人員辦理指認之要件。為利事後檢視指認程序是否符合規定,以保障當事人權益,修正指認過程應全程連續錄音及錄影,並參酌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第1項但書,增訂例外無須全程連續錄音及錄影之要件。

要求實施指認應派非偵辦人員辦理,無非係避免誤導或暗示指認人,學理又稱為雙盲法則。另外要求指認程序全程連續錄音及錄影,藉以確保指認程序的合法性及事後檢驗之可能。不過新法的情況急迫、事實上原因不能之但書,是否有損新法意旨及大開方便之門,有待實務運作後之觀察。

二、六名真人列隊

注意事項第5點規定:「實施指認,應依指認人描述之犯罪嫌疑人特徵,安排六名以上於外型無重大差異之被指認人,供指認人進行真人選擇式列隊指認。但犯罪嫌疑人係社會知名人士、與指認人互為熟識、曾與指認人長期近距離接觸或為經當場或持續追緝而逮捕之現行犯或準現行犯者,得以單一指認方式為之。」

立法理由指出,為符合實證研究之建議,避免指認人於指認程序中遭受誘導,以確保指認程序之公平性與適當性,爰將被指認人人數由3名以上修正為6名以上。

三、要求照片品質及監視錄影畫面

注意事項第7點規定:「實施照片指認時,不得以單一照片提供指認,並應以較新且較清晰之照片為之,避免使用時間久遠、規格差異過大或具有暗示效果之照片。實施監視錄影畫面指認或其他資料指認時,應參考前項要旨為之。」

立法理由指出,為強化指認人對自己指認之信心程度,並降低指認人遭受誘導之風險,增訂於實施照片指認時,應使用較新且較清晰照片之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另外為符合實務運作概況,增訂實施監視錄影畫面指認或其他資料指認之規定。

四、製作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及禁止重複指認

注意事項第10點規定:「實施指認程序時,應製作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並附被指認人照片。對於不同指認人或不同被指認人之指認程序,皆不得以同一份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實施指認。」

立法理由指出,因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之內容未涉及資格、基準或條件等實體規範,無須列為規定內容,以達減文減章之效益,爰刪除所列「(格式如附件)」用語。再者,為避免指認人於指認程序中遭受誘導或暗示,增訂不得使用同一份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實施不同指認人或不同被指認人之指認程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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