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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0/08/03

網路與著作權

背 景

網站「楓○網」提供各國影劇,日前因違反著作權法遭刑事局查封。事件爆發之後,「劇○」、「伊○論壇」、「小○影音」以及其他類似的追劇網站都紛紛緊急關閉。

焦點檢視

一、前言

以前,著作權的侵害樣態多集中於盜印、盜版DVD等情狀,近年網路發達,盜版影片或書籍無須經由製造實體產品而流通,透過網路即可使大眾獲得,因此,針對網路上的著作權侵害,是很重要的課題。以下將介紹著作權法上有關於網路使用方面的規範。

二、侵害著作權類型

按著作權法第26條之1第1款以及第3條第10款,著作人原則上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而公開傳輸是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故未經他人同意,將他人所撰寫的小說或拍攝的影片放在網路上供人瀏覽,侵害他人公開傳輸權,附帶一論,「上傳」這個動作同時也構成重製權的侵害。
又按同法第87條規範各種並非著作權侵害、但法律上擬制為著作權侵害的行為,以擴大著作權的保護。其中第7、8款與網路使用有關,第7款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之行為;第8款則規定「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有「(一)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二)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三)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第一目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其中之一的行為而受有利益,本款旨在禁止業者利用機上盒或APP連結侵權網站。

三、網路服務提供者之免責規定

按第90條之4至第90條之12給予網路服務提供者避風港,於一定要件下,得以免除民事責任,須注意者,第90條之4至第90條之12僅為民事責任之免除,並未免除刑事責任。依第3條第19款將網路服務提供者分為四類:連線服務提供者、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以及搜尋服務提供者,分別於第90條之5至第90條之9設有免責情形之規範。另外,依第90條之10第2款,「知悉使用者所為涉有侵權情事後,善意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該涉有侵權之內容或相關資訊」亦可免責。

然而無論屬於哪類網路服務提供者,皆須盡到第90條之4的義務,方符合免責的資格。詳言之,須「以契約、電子傳輸、自動偵測系統或其他方式,告知使用者其著作權或製版權保護措施,並確實履行該保護措施」,若是「於接獲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就其使用者所為涉有侵權行為之通知後,將該通知以電子郵件轉送該使用者」視為符合此規定;又須「以契約、電子傳輸、自動偵測系統或其他方式,告知使用者若有三次涉有侵權情事,應終止全部或部分服務」,並「公告接收通知文件之聯繫窗口資訊」以及執行本條第三項之通用辨識或保護技術措施。

四、結論

針對系爭網站之行為,可能侵害原著作人的重製權以及公開傳輸權。另外,也須需要一併注意第87條的擬制侵權行為,再者,當網路上有侵害著作權之行為發生時,網路服務提供者於符合一定資格與情形下得以免去民事責任,例如有網路使用者將盜版影片上傳至影音平台,則須依第90條之4至第90條之12認定影音平台之提供者是否可以免責。


法領域:著作法第87條、第90條之4至第90條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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