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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0/08/10

借名財產之信託登記效力

本文欲藉以一個事實單純之案例,探討借名登記之出名人,將借名登記於其名下之不動產信託移轉登記於第三人,其效力如何? 首先,作者以最高法院106年度民事庭第3次會議作為切入點,此決議作為借名登記契約之出名人將借名登記之財產處分於第三人時,其效力如何?採有權處分說,在此決議作成後,實務運作上卻仍有採不同見解之情況;採無權處分說,作者挑選一採取無權處分說之見解,並對該判決進行判決評析,最終給予否定之看法,對於判決評析,鞭辟入裡,說理清晰,值得一讀。

最高法院106年民事庭第3次會議決議統一法律見解:有權處分說

關於借名登記契約之出名人將借名登記之財產處分於第三人時,其效力如何?涉及借名登記契約對外效力之問題,最高法院近年來之見解分歧,先後出現包括:無權處分效力未定說、原則上有權處分例外於第三人惡意時無權處分說、有權處分說等見解 ,最高法院為此在106年2月14日作成106年度民事庭第3次會議決議採甲說(有權處分說),亦即採取「借名登記對外效力採取有權處分說」之見解:「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為借名人與出名人間之債權契約,出名人依其與借名人間借名登記契約之約定,通常固無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借名財產之權利,然此僅為出名人與借名人間之內部約定,其效力不及於第三人。出名人既登記為該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其將該不動產處分移轉登記予第三人 ,自屬有權處分」。

在106年度民事庭第3次會議決議之後

作者於2019年11月11日以「借名登記&無權處分」為關鍵字,查詢106年2月14日最高法院上開106年度民事庭第3次會議決議之後,最高法院及下級法院之裁判情形,尋得總計仍有多達315筆之相關法院判決(其中最高法院23,高等法院57),足見此問題在實務的重要性。經篩選後,發現仍有遵守該決議與不採該決議兩種見解之判決並存。有遵守有權處分說者……;亦有仍採無權處分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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