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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1/07/12
大法庭制度

背 景

一、司法統一解釋法令之功能

  司法若有裁判歧異,則需要統一見解;司法若無裁判歧異,就沒有統一見解之需求,而依照我國目前司法體系,因採取分院、分庭之審判,勢必有裁判歧異的問題需要解決,而有關裁判歧異,屬於舉世皆然之問題。
  除了抽象演繹的「法安定性」、「平等原則」,可以作為統一解釋功能的正當性基礎外,憲法條文本身也有「統一解釋功能之說明」,如憲法第78條:「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可以知道我國制憲者即有意識到此一任務,而賦予司法院有統一解釋法律、命令之功能,故統一解釋法令,不純粹是法安定性、平等原則角度的觀察,而是憲法明文的誡命。
  不過,憲法第80條:「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與憲法第78條本身就有衝突,故講者於講座中,也將「審判獨立」與「統一解釋」理解成不是互相矛盾的兩任務。

二、揚棄判例與決議

  我國實務上透過「判例」與「決議」來統一見解,但「判例」與「決議」在學理上遭到批評,以下扼要性的說明判例形成的過程,是司法行政干預司法審判的結果,從審判獨立性的觀點,司法行政不應該干預審判獨立,也就是司法行政權,不可以藉由行政的模式,來干預審判的進行;而決議制度則不符合「民主原則」之精神。

三、大法庭制度

  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1至第51條之11以及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5條之1至第15條之11建構出大法庭制度。但於立法時,未處理以下問題,值得日後學界、實務界共同努力,得出答案。我國的庭內組成沒有很固定,故票選每庭出任大法官之法官後,可能因為調職產生各庭人數不同的問題。當事人聲請後,法院仍舊該移送而未移送,此時是否造成違憲?是否制度上設計一定要言詞辯論?甲庭派出來的法官,是否一定要堅持甲庭的見解?尤其是提案庭的法官,是否要堅持提案庭的見解?

焦點檢視

◎大法庭制度與其他制度
一、與一般裁判之關係

  大法庭裁定將發生個案拘束力,類似於法官聲請釋憲,即法官針對要適用的法律,認為有違憲之嫌,可裁定停止審判程序來聲請大法官釋憲,大法官作出解釋認為該法律違憲、沒有違憲,就會拘束到聲請的法官要處理的案子。
  此外,也指出「併案」之情形如何處理,並指出大法庭和各庭其他案件的關聯性、應啟動大法庭,而未啟動時之狀況。
  關於大法庭裁定對於下級審有無拘束力?若沒有採取大法庭裁定見解,可否作為上訴理由?本文認為以最高法院的見解有無拘束下級法院見解,如同大法庭裁定能否拘束下級審之理由,可以作為論述,也就是是否「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不排除有此可能性,但在規範上,應無絕對的拘束力。

二、與大法官釋憲制度之關係

  統一解釋屬於大法庭的任務;大法官釋憲、審查法律、命令有無違憲則屬於憲法解釋的任務,在憲法訴訟法上路之後,大法官也可以審查裁判有無違憲,可知悉制度功能不同;也因為制度功能不同,不同問題法官應依照不同程序處理,如果有見解歧異,法官應循大法庭制度,不可以循聲請釋憲途徑。

三、與大法官統一解釋法令制度之關係

  透過憲法第78條:「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憲法第171條:「I.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II.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與憲法第173條:「憲法之解釋,由司法院為之。」之對照,闡釋「統一解釋法律、命令之權」不是司法院獨占。
  憲法第172條:「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只說命令違憲是無效,沒有對應的第2項,表示命令有無違憲之解釋,並非大法官獨占之權限,而我國實務見解從院解字以來,都認為各級法院都可以對於命令有無違憲表示見解。
  藉由此推導出普通法院、行政法院也有統一解釋權,再藉由大法官統一解釋之最後手段性建構出嚴密的救濟體系。




法領域: 憲法、憲法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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