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加入會員  | 購物車 |  購書服務 |  會員專區 |  會員Q&A |  書店公告 |  教師資源 |    sitemap 

元照

高級檢索

新書閱讀

研討會新訊

 看更多2021年時事短評
發佈日期:2021/10/25
非合意金金併與公開收購之交錯

背 景

2020年12月18日,A金融控股公司(下稱「A金控」)以重大訊息宣布董事會通過以每股13元,從2020年12月22日起至2021年2月1日,公開收購B金融控股公司(下稱「B金控」)在外流通超過50%股權,最終目標為取得100%股權,如果公開收購成功,A金控3年內應合併B金控。然而,B金控表示,此次A金控事前完全未與其協商,且其認為合理價格區間為13.89元至15.71元,故A金控之收購價格低於合理區間之下緣。最終,A金控於110年3月23日宣布B金控應賣股份達53.24%,故公開收購條件成就。

焦點檢視

一、金融機構公開收購之程序

  按一般公開收購之類型可分為任意公開收購與強制公開收購,後者係指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預定於50日內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20%以上股份之情形(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4項、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1條第1項)。惟二者程序上均採事前申報制,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申報並公告後,即得為之。
  然而,因金融機構尚須受到金融監理,故其公開收購之程序較為不同。以本案涉及的金融控股公司為例,若其欲轉投資其他金融控股公司,應向金管會申請核准(金融控股公司法第36條第2項),金管會自申請書件送達之次日起,於15個營業日內,未表示反對者,視為已核准(金融控股公司法第36條第4項),更具體的規範則規定於「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若金融控股公司及其直接或間接控制之關係企業未經核准,除金融事業依各業法之規定辦理外,不得進行所申請之投資行為,違反者,除應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62條處以罰鍰外,其取得之股份,無表決權,且不算入已發行股份之總數,金管會並應限令金融控股公司處分違規投資(金融控股公司法第36條第4項)。

二、敵意併購(非合意併購)

  公開收購原則上不需要目標公司之同意,持有股份之股東,倘願意以收購人提出之條件將其股份出賣予收購人,符合公開收購規定之期間、股數及方式後,收購人便取得股東出賣之股份。然而,有時收購人係在目標公司之董事會不同意或拒絕之情況下仍進行收購,則為敵意併購。
  於金融機構之情形,基於事前核准制可能造成併購時程上的耽擱,進而不利併購公司以較小成本發動非合意併購的突襲取得目標公司經營權;更甚者,非合意併購案甚至可能未得金管會之許可而直接胎死腹中,凡此,均增加非合意併購適用於金融機構合併時的不確定性。為推動金融控股公司與銀行之併購活動,金管會於2018年11月修正相關規定,調降金融控股公司與銀行收購相關金融機構股份時的首次投資門檻,以及明訂金管會許可非合意併購時遵循的標準與程序。

三、金管會許可合併之程序

  金融機構合併後,應由擬合併之機構共同向金管會申請許可(金融機構合併法第5條第1項),並應提出合併申請書與附具相關書件(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2條第1項)。金管會為合併之許可時,應審酌:(一)對擴大金融機構經濟規模、提升經營效率及提高國際競爭力之影響;(二)對金融市場競爭因素之影響;(三)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之財務狀況、管理能力及經營之健全性;(四)對增進公共利益之影響,包括促進金融安定、提升金融服務品質、提供便利性及處理問題金融機構(金融機構合併法第6條)。

四、時事簡析

  本案之A金控在事前完全未與B金控協商之情形下宣布公開收購B金控之股份,應認係敵意收購。公開收購條件成就後,仍須由A金控與B金控之股東會決議通過合併案,通過合併案後,A金控須再向金管會申請合併之許可。




法領域: 金融機構合併法、證券交易法




延伸閱讀 

相關書籍 more
【最新圖書介紹】

實務講座 more


 看更多2021年時事短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