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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1/11/01
行政法與憲法之匯流──簡介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3項之新發展

背 景

  近年來公法學發展趨勢,有行政法上與憲法上的匯流,例如「大法庭新制(行政法學法源篇;憲法學判例、決議相關爭議)」、「都市計畫審議程序(行政法學行政訴訟篇,憲法釋字第742號解釋相關問題)」、「特別權力關係之打破(行政法學行政訴訟篇,憲法釋字第784號、785號解釋)」、「憲法訴訟法」、「大量大法官解釋」。

焦點檢視

本次以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3項之新發展為例,探討幾則新的實務見解。

一、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3項之規範意旨[實務上對於「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之示範:起訴之內容非被告職權範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28號行政判決)]
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行政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以節省勞費,而符訴訟經濟之原則,此稽之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3項規定及其立法理由可明。本件原告起訴主張核發土地使用證明或申請建築執照部分,既非被告職掌範圍,此部分原告之訴顯然毋庸進行言詞辯論程序,即足以判斷其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3項規定判決駁回。
二、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3項所謂依原告所訴之事實顯無理由,其判斷時點應採浮動之概念,以符訴訟經濟原則(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年訴字第3號行政判決)
按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3項所謂依原告所訴之事實顯無理由,其判斷時點,於案件所涉事實並無爭議,原告起訴所爭議者僅係據以作成原處分之法律是否違憲之問題,嗣如經有權解釋之司法院大法官就該法律業已作成合憲解釋者,則由於司法院大法官之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之效力,本院自應依解釋意旨而為裁判。此際應已足認作成原處分之法律並無違憲,自可認依原告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得逕以判決駁回,此亦可節省兩造往返勞費,而符訴訟經濟原則。故於判斷原告之訴是否顯無理由,自不以「起訴時」為限,其判斷時點應採浮動之概念。
三、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3項所謂依原告所訴之事實顯無理由,之所以其判斷時點應採浮動之概念,乃受大法官見解影響(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年訴字第3號行政判決)
上開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3項之判斷時點,亦可由本次大法官受理年金改革案件之聲請解釋處理方式獲得印證:按行政訴訟法第178條之1第1項規定:「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事件,對所適用之法律,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司法院釋字第371號解釋:「憲法為國家最高規範,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而須予以解釋時,由司法院大法官掌理,此觀憲法第171條、第173條、第78條及第79條第2項規定甚明。又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80條定有明文,故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惟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意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有關年金改革案件,曾於108年5月8日就系爭條例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大法官解釋。斯時大法官尚未就系爭條例是否合憲作成解釋,而係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聲請後之108年6月25日先行為所謂之言詞辯論(按係針對立法委員林德福、李鴻鈞、高金素梅等38人之聲請解釋案),嗣於108年8月23日公布釋字第783號解釋,認系爭條例合憲。大法官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5月8日所提之釋憲聲請案並未合併解釋,直到108年10月3日司法院始以院台大二字第1080012850號函復不受理,其理由略以「經核本件聲請,固係聲請人對所審理案件先決問題應適用且顯然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影響之法律,確信為違憲所提出。惟立法委員林德福、李鴻鈞、高金素梅等38人因行使職權,認系爭法律第4條第4款至第6款、第8條第2項、第19條第2款、第3款、第36條至第38條、第39條第1項、第2項、第77條第1項第3款等規定,有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侵害受規範對象憲法保障之財產權、生存權、服公職權、工作權及平等權疑義,已另提出解釋憲法之聲請,並經本院作成釋字第783號解釋公告在案。上開立法委員之聲請範圍及本院釋字第783號解釋客體,均涵蓋本件聲請人所指稱有違憲疑義之系爭規定。且大法官所為之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時,應依解釋意旨為之(本院釋字第185號解釋參照)。是本件聲請人對其所應適用之上開規定已不生因違憲疑義而有取捨困難之問題,則本院於受理上開立法委員聲請案並作成解釋後,自已無另受理本件聲請之必要。」等語。足見司法院大法官對於是否受理聲請,亦係採取浮動概念,自得作為判斷本件原告之訴是否顯無理由時點之參考法理。




法領域: 行政訴訟法、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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