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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1/11/08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落地,催生「新型態」證券商

背 景

  為因應金融科技創新之投資及交易型態,並協助金融科技業者辦理金融創新實驗案落地之法規調適,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於2021年3月30日預告修正「證券商設置標準」、「證券商管理規則」及「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等三項法規,開放證券商辦理「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下稱「基金居間業務」),以及開放經核准辦理證券業務相關之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申請人,得申請改制許可為證券商。

焦點檢視

一、「基金交換」之創新實驗

好好投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好好投資」)於2019年9月30日獲金管會核准從事「弱中心化共同基金交易平台」之創新實驗(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第8條),其實驗範圍為擔任基金銷售機構之次一層銷售機構,並運用區塊鏈記帳技術,提供基金申購、轉換、買回,與基金交換之服務。

二、創新實驗期間須排除適用之法規

因基金受益憑證本質上屬於有價證券,而有價證券買賣之行紀、居間、代理僅有證券經紀商能為之(證券交易法第15條第3款、第16條第3款、第44條),故身為科技公司的好好投資應無法擔任基金銷售機構。
再者,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必須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基金公司或總代理人等簽訂銷售契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21條第1項、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而好好投資認為其僅係次一層銷售機構,故僅須跟其上一層級之基金銷售機構簽約即可。
上開二項法律障礙,在創新實驗期間,已分別受到法規豁免之保護,而不適用證券交易法第175條第1項有關違反同法第44條第1項之規定(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第26條第6款),以及主管機關於核准創新實驗時已排除前揭行政命令之適用(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第8條第4項第4款)。

三、創新實驗之接軌落地

因僅限於創新實驗期間可豁免法規或排除行政命令之適用,故金管會應協助金融科技業者所辦理之創新實驗案接軌落地。若金管會認為金融科技業者之創新實驗具有創新性、有效提升金融服務之效率、降低經營及使用成本或提升金融消費者及企業之權益者,則應參酌創新實驗之辦理情形,而(一)檢討研修相關金融法規;(二)提供創業或策略合作之協助;(三)轉介予相關機關(構)、團體或輔導創業服務之基金(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第17條第1項)。
金管會基於上述規定,並參酌好好投資創新實驗案之辦理情形,而決定修正相關之三項法規,以協助好好投資於創新實驗期間屆滿後能順利落地。

四、 金管會近期修正三項法規之修正重點

(一)業務及經營模式
基金居間業務係證券商以建立資訊平台方式提供會員間基金互易或基金買賣等交易服務,但不提供報價亦不參與應買或應賣,並以交易日公告之基金淨值作為買賣雙方交易價格。
(二)開放證券商辦理基金居間業務
本項業務將開放「由既有證券經紀商以申請增加營業項目方式」辦理,以及新增「僅經營本項業務之證券經紀商」類型,並給予限制性業務之許可證照,以及排除部分規定之適用,並授權由櫃買中心管理及訂定相關規範。
(三) 開放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申請人改制為證券商
申請改制條件為創新實驗具有創新性、提升金融服務之效率、降低經營成本或提升金融消費者權益等成效,且申請人應符合相關財務標準,以及未經營證券商不得辦理之業務。




法領域: 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證券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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