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加入會員  | 購物車 |  購書服務 |  會員專區 |  會員Q&A |  書店公告 |  教師資源 |    sitemap 

元照

高級檢索

新書閱讀

研討會新訊

 看更多2022年時事短評
發佈日期:2022/04/25
恐怖情人?!──家庭暴力防治法下約會關係的民事保護令聲請與違反保護令之效果

背 景

近年來隨著家庭暴力防治的加強宣導及通報體系逐漸制度化,家庭暴力的通報件數逐年攀升,親密關係中的暴力事件也越發受到重視。日前,臺灣立法委員被男朋友毆打、軟禁、威脅的施暴事件,再次引起社會對於家庭暴力問題的關注,尤以現行家庭暴力防治法關於保護令規定的適用範圍,因涉及面對恐怖情人時得否聲請保護令以及該保護令的效果等,更為大眾所關心。
家庭暴力防治法於2015年修法,2016年2月新法施行後,滿16歲的被害人,受不論現在或過去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的不法侵害,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之1,亦得準用該法關於保護令之規定。惟在準用上有所限縮,並不準用第三章之刑事程序規定,因此被害人在加害行為後與保護令核發前之空窗期,以及保護令核發後繼續有違反保護令之情形時,不受刑事程序保護。

焦點檢視

一、家庭暴力防制法之相關規定

(一)民事保護令聲請之恐怖情人(過去或現在未同居伴侶)準用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之1又被稱為恐怖情人條款,其規定滿16歲的被害人,受不論現在或過去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的不法侵害,得依該法準用關於民事保護令之特定規定。
(二)準用之範圍與效果
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之1,其準用之範圍,包含民事保護令聲請與審理規定[家暴防治法9~13、14(特定項款)、15~20、21、27、28]、預防及處遇規定(家暴防治法48、50-1、52、54、55),以及相關刑事罰則(家暴防治法61)。簡而言之,恐怖情人案件之受害者得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保護令,並受特定相關預防處遇之保障。而若相對人違反保護令之特定規定,則構成刑事上之違反保護令罪,可處以有期徒刑、拘役、科以罰金。其刑事上效果之相關規定如下: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三、遷出住居所。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三)未準用之刑事程序規定
然需特別注意的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之1並不準用同法第三章之刑事程序規定。也就是說,現行法下欠缺對施以家庭暴力之恐怖情人逕行逮捕、拘提、羈押等規定。以該位立法委員所遭遇的情況而言,雖然得對施暴者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民事保護令,然在民事保護令核發前後,依照該法相關規定,因施暴者的身分,依舊無法對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之相對人逕行逮捕、拘提或羈押。

二、修法展望

學者有認為現行法雖然擴大保護令聲請者的範圍,但對於未同居之過去或現在伴侶仍欠缺刑事程序之保障。學者強調,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章之刑事程序部分係家暴法防治策略上重要一環,尤以第29條(家庭暴力罪現行犯之逕行逮捕,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嫌疑重大逕行拘提)、第30條之1(違反保護令者或家庭暴力行為者有反覆實行犯罪之虞,必要時得羈押之)與第31條(無羈押必要之被告得附條件命其遵守)能有效嚇阻相對人,對於減少相對人再犯極為重要。現行法下員警僅能以單純之告誡約制相對人,強制力明顯不足。若有相關刑事程序規定之準用,更可以有效使被害人遠離相對人之危害。目前實務上,被害人僅能於相對人為加害行為時透過不斷報案,才有可能使警察即時抵達現場、排除立即性的危險。




法領域: 刑法、家庭暴力防治法




延伸閱讀 

相關書籍 more
【最新圖書介紹】

實務講座 more


 看更多2022年時事短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