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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3/05/11
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再檢視

背景

為因應釋字第805號解釋、兒童權利公約第40條第4項及第24號一般性意見書所揭示之內容,司法院於近期通過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在少年健全自我成長之規範意旨底下,新訂少年處遇、被害人保護及被害人訴訟參與等條文,賦予被害人於程序中之相關權利,並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條之1「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為「準用」其他法律,以與既有刑事訴訟法中被害人保護及其他成人一般刑事司法程序等相關條文作出明確區別。

焦點檢視

一、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介紹

依據釋字第805號解釋之意旨所示,當前少年事件處理法中未明文賦予少年保護事件之被害人得到庭陳述意見之機會,違反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因而違憲,應依據少年健全自我成長之立法意旨,妥適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是以,本次修正草案的一大重點,即是賦予被害人具有到庭陳述意見、陪同在場權、相關隱私保護及審理進度告知等權益,以及於少年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得選任律師為代理人並進行閱卷之制度保障,而為因應兒童權利公約所揭示之處遇多樣化意旨,亦相應的賦予少年法院得以諭知相關處分。而本次修正草案中,較為特別的,則是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條之1修正,將原先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改正為準用其他法律,以避免原先用語上,直接將少年事件適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而破壞少年司法健全自我成長之核心意旨。

二、少年事件處理法中被害人參與制度之再檢視

就少年司法中被害人參與制度之訂定,學者早在釋字第805號解釋與修正草案做成之前,就已借助日本2000年與2008年的少年法修法經驗,撰文指出少年事件處理法係一獨立於刑事訴訟法之司法制度,在相關制度設計上,應當以少年健全自我成長作為少年事件處理法之正當法律程序內涵,而不應貿然比照成人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參與之制度,否則在我國少年司法以非行少年為核心的同心圓機制,將因為引入被害人而讓原先的審理審判形式,轉化為形同對審結構的造成少年健全自我成長之嚴重破壞,進而違背少年事件處理法之核心意旨。而從本次修正草案的修正意旨中也可以發現同樣的立法精神,尤其在修正草案之始,司法院就透過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條之1修正,宣示了成人與少年司法的根本性差異,而明確指出縱然在少年事件處理未為相關規定時,亦不得直接適用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至第455條之47有關被害人訴訟參與等成人刑事司法之內容,進而造成少年健全自我成長之意旨受到嚴重的破壞與侵蝕,以建構有別於成人司法的少年司法內涵。





法領域: 少年事件處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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