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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3/07/06
遊戲設定機率與宣稱不符!?──淺談不實廣告

背景

國內知名遊戲公司為了一款擁有眾多玩家的線上遊戲舉辦座談會,於座談會中,該遊戲公司說明某項遊戲活動製作、抽卡、合成的機率與韓國版本一模一樣,但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實際上臺版與韓版的設定機率相差許多,故公平交易委員會認為該遊戲公司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處200萬元罰鍰。

焦點檢視

一、不實廣告之規範目的

按公平交易法第1條規定:「為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自由與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特制定本法。」,而同法第21條第1項有不實廣告之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一方面,避免事業透過不實廣告騙取交易,減損競爭同業公平交易之機會,另一方面,保護消費者不受不實廣告的影響而作成錯誤的交易決定,寓有第1條維護交易秩序以及消費者利益的雙重目的。

二、不實廣告規範之要件

首先,不實內容要刊載在商品或廣告或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而所謂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指得直接或間接經由網路或實體管道使特定多數人、非特定之一般或相關大眾共見共聞之訊息的傳播行為,包括透過社群媒體或通訊軟體之群組聊天、舉辦產品(服務)說明會、事業將資料提供媒體以報導方式刊登、銷售人員於銷售現場以口頭方式推銷介紹商品(服務)而將訊息散布於眾等。(處理原則第3點)。
再者,不實內容要是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具體而言,依第21條第2項規定,這些事項包括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及其他具有招徠效果之相關事項。而其他具有招徠效果之相關事項,指凡一切具有經濟價值之其他非直接屬於交易標的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諸如事業之身分、資格、營業狀況,與他事業、公益團體或政府機關之關係,事業就該交易附帶提供之贈品、贈獎、機會中獎商品(服務)之機率或獎項,及就他事業商品(服務)之比較項目等(處理原則第2點)。
尚且,不實內容是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所稱「虛偽不實」係指表示或表徵與事實不符,其差異難為一般或相關大眾所接受,而有引起錯誤之認知或決定之虞者;所稱「引人錯誤」係指表示或表徵不論是否與事實相符,而有引起一般或相關大眾錯誤之認知或決定之虞者(參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16號行政判決、處理原則第5點、第6點)。

三、違反不實廣告規範之效果

依同法第30條以第31條,若事業違反不實廣告之規定,導致競爭同業或消費者權益受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如果事業是故意違反不實廣告的話,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以已證明損害額的三倍為限;依同法第42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得對違反不實廣告規範的事業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以罰鍰。另外,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企業經營者之商品或服務廣告內容,於契約成立後,應確實履行。」,故消費者也可以依據該條主張相關權利。


四、結論

依據公平交易委員會的調查結果,該遊戲公司在座談會時用使公眾得知的方法,就與該線上遊戲之設定機率此一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故違反公平交易法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依據同法第42條予以裁罰。



法領域: 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2條;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21條案件之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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