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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3/02/21
虛擬貨幣與洗錢罪之再檢視

背景

近期有部分的虛擬貨幣交易平台或虛擬貨幣,都面臨了倒閉或甚至是破產的危機。而除了在金融法規的規範上有其重要性以外,在刑事法中,虛擬貨幣往往也被與洗錢行為連結在一起,也不斷地傳出有從事詐騙行為之組織以虛擬貨幣之方式進行洗錢而遭破獲的新聞。甚至在去年還通過了「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來防堵這樣的犯罪行為。雖然該辦法尚未實施,但此議題於近來已逐漸浮現其重要性,爰有加以分析之必要。

焦點檢視

一、我國當前針對虛擬貨幣洗錢行為之討論

對於我國近期不斷出現各犯罪集團以虛擬貨幣進行洗錢的犯罪模式,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於今年3月首度的將虛擬資產業增列於非常高風險之列。而探究其原因,不外乎是由於虛擬貨幣或虛擬資產本身所具有的匿名性、高價值性以及高移轉性,而這些不論是在從事洗錢行為中的處置(Placement)階段、多層化(Layering)階段,或甚至是整合(Integration)階段,都可以扮演一定的關鍵角色,甚至還能夠一併的結合其他的金融犯罪,包括地下匯兌與違法吸金等行為,使得受害人數更多也更加難以追查。 雖然我國原先即有洗錢防制法作為洗錢犯罪的主要規範基礎,惟特別明文虛擬貨幣等洗錢的樣態,是一直到2018年11月7日修正時,才於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2項中規定:「辦理融資性租賃、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適用本法關於金融機構之規定。」。而於2021年6月30日則公布「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進一步的針對虛擬貨幣交易中的各個階段行為與概念進行詳細的定義,並且針對其中交易應遵守之事項也有完整的規範架構。

二、當前規範的可能漏洞

惟前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執行秘書蔡佩玲檢察官就指出,雖然我國目前在立法上有針對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之相關動向進行修正與立法,不過相關規定仍與FATF的相關指引仍有所差異,包括在「規範對象可得特定原則」上,由於我國針對虛擬資產服務平台商並沒有發照進行許可認定或是註冊登記的制度,所以事實上僅透過現在經濟部工商登記的相關規定並沒有辦法獲得相同之效果。 而其亦對於我國之相關立法歷程進行分析,如同FATF一樣,從一開始的保守觀察到後續的積極防制,我國的發展歷程可以大略分為三個階段,其一是在2018年7月之間,主要透過金融機構來落實實名制,要求客戶作為平台使用者必須要使用與銀行相同帳戶的名稱來購買帳戶,如果平台業者無法以實名制進行,銀行就必須要拒絕交易,並且適時的通報。其二則是於2018年11月7日增訂「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於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2項中。其三則是於2021年7月1日增訂「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由以上的分析可以發現,我國關於虛擬貨幣洗錢犯罪之相關規制,其實如同我國洗錢防制法之發展歷程一樣,是大幅的受到國際規範所影響,並需要高度配合相關規定,惟在相關條文之訂定上,或仍需要留意我國可能具有的特殊情形,包括我國事實上的洗錢行為可能與外國資恐等目的不同等等,才能發展出有效並且具有正當性之刑罰規制模式。




法領域: 洗錢防制法


關鍵詞: 水房、 洗錢比特幣虛擬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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