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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3/0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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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悲歌──淺談職業災害之定義
背景
在2021年5月間,A餐廳工讀生甲在冷凍庫整理貨物時,突然昏倒,隨即送醫治療,5個月後仍宣告不治。2023年年初,地方法院認定該工讀生昏倒病發與短期時間大量體力勞動有關,因此認為屬於職業災害。
焦點檢視
一、職業災害的定義
勞工基於雇主的指示從事雇主交辦的工作,在這個過程中,如果發生意外,造成勞工受傷死亡,這個時候該怎麼辦呢?雇主要不要為此負責?這與職業災害的認定息息相關。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5款,職業災害的定義為「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二、業務遂行性以及業務起因性
進一步而言,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56號民事判決謂:「上開職業災害,固以該災害係勞工基於勞動契約,在雇主監督指揮下從事勞動過程中發生(即具有業務遂行性),且該災害與勞工所擔任之業務間存在相當因果關係(即具有業務起因性),亦即勞工因就業場所或作業活動及職業上原因所造成之傷害。」,也就是說,是否屬於職業災害,必須判斷是否具有業務遂行性以及業務起因性。
詳言之,「職務遂行性」大約可歸納為下列三種情況:(一)在雇主支配管理下從事工作;(二)在雇主支配管理下但未從事工作;(三)雖在雇主支配下,但未在雇主管理(現實監督)下從事工作。而「職務起因性」,係指伴隨著勞工提供勞務時所可能發生之危險已經現實化(即已經實現、形成),且該危險之現實化為經驗法則一般通念上可認定者。 例如有關工作場所如醫院醫師、護理人員、醫療技術人員等為診治、照顧可能或疑似感染SARS者而遭感染者,為職業災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三字第 0920027159 號函)。又例如廁所為工作上必須設置之場所,應屬就業場所,故勞工於上班時間如廁受傷,應視為職業災害給予補償公傷假[內政部(75)台內勞字第429506號函]。 三、通勤職災
依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勞動場所,或因從事2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勞動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所以通勤時發生交通事故的話,屬於職業災害,另審查準則第9條、第10條、第15條及第16條有其他通勤職災的相關規定,但須要特別注意,如果有第17條所列的情形,則不屬於通勤職災。
四、結論
綜上所述,當勞工在職場上遭受傷害時,如果是在雇主監督指揮下從事勞動時發生,且該災害與勞工所擔任之業務間存在相當因果關係,則屬於職業災害,就算是在上下班的通勤過程發生事故,也屬於職業災害。此時,勞工可以向勞工局申請勞工保險給付,亦可依據勞動基準法請求雇主補償,如果雇主未履行職業安全管理之義務,可能可以再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文出處: 打工悲歌──淺談職業災害之定義,月旦法學教室第247期
法領域: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5款;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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