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快遞】 更多參考文獻:請上月旦知識庫,搜尋「公共危險」 http://lawdata.com.tw/tw/SE.aspx…
據報載,前日台鐵花蓮至吉安間軌道上被放置多塊水溝槽蓋及石頭,幸普悠瑪號司機及時發現軌道上有異物而緊急停車,否則該列車恐遭翻覆。經查,係兩名少年好奇所為,已自發投案,警方訊後已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 故意犯我國刑法公共危險罪章中之罪,處罰皆不輕,若堆集石塊、放置障礙物於火車軌道上,有造成火車翻覆或交通事故之具體危險者,恐該當於刑法第184條第1項損毀軌道或以他法造成火車交通往來危險之行為,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倘進一步造成火車翻覆,法定刑最重甚至得處無期徒刑。
【參考書籍】 1.不能安全駕駛罪之「駕駛」/王皇玉,月旦法學教室,153期,2015年7月,62-67頁 http://lawdata.com.tw/tw/detail.aspx?no=403970
2.妨害公務罪公共危險罪與妨害自由罪等/陳子平,月旦法學教室,124期,2013年2月,60-76頁 http://lawdata.com.tw/tw/detail.aspx?no=174305
3.交通犯罪中的危險犯立法與其解釋策略/謝煜偉,月旦法學雜誌,210期,2012年11月,107-130頁 http://lawdata.com.tw/tw/detail.aspx?no=119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