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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5/08/28
羈押原因與必要性

【法領域】
  刑事訴訟法第101、101之1、101之2條

【背 景】
  3年多前新北市一名計程車司機性侵日籍女乘客,值班法官審查檢方僅以涉犯重罪之羈押原因聲押後,裁定認為其雖犯罪嫌疑重大,但依釋字第665號解釋不能僅憑涉犯重罪此單一原因為由聲押,無證據認定有逃亡串證之虞,裁定5萬元交保,引起社會廣泛討論。嗣後該法官向水果日報提告求償,高等法院日前判決認為水果日報未依事實報導,命應予賠償並登報澄清。

【焦點檢視】
  重大矚目案件偵查中,法院依檢方聲請審查犯罪嫌疑人是否應予羈押,或是裁定具保、限制住居等羈押替代措施,往往成為社會輿論話題,除本案外,2014年甫發生之總統府砂石車衝撞案中北院與高院的五度五關裁定也是一例。於此所涉及者,即是法院對羈押原因與羈押必要性的要件審查,尤其是重罪羈押與羈押替代性措施之問題。

一、重罪羈押
  偵查中檢方聲請羈押,就形式上要件而言,必須符合拘捕前置原則,使羈押前的拘捕受到合法性控制,並由檢方向法院聲請,經法官訊問被告作成羈押與否之決定,且依令狀原則必須簽發押票。實質要件則包括:(一)犯罪嫌疑重大、(二)有羈押原因(一般性羈押:刑事訴訟法101Ⅰ、預防性羈押:101之1條Ⅰ)、(三)有羈押之必要,且無不得羈押之事由。其中就刑事訴訟法第101條1項3款之重罪羈押,釋字第665號解釋採取合憲性解釋,將重罪羈押原因限縮在具「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滅證之虞時亦得予羈押,學者與實務見解就此係以心證的量化程度差異來理解。
  然縱於該解釋作成後,重罪羈押爭議仍然無法休止,有見解認為相當理由要件的使用,在實務上仍然任憑法院主觀論斷、無標準可循,實質上與過去無異;然亦有學者參照美、德的重罪羈押設計,認為重罪意味被告將面臨更嚴重的處罰,而有更高度使案情晦暗的可能,立法者對此逃亡滅證危險的擬制,重罪作為羈押原因並非毫無正當性。

二、羈押替代性措施
  羈押作為最嚴重干預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必須經過羈押必要性即比例原則之審查,刑訴法中的文字為「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蓋其目的係在防止案情晦暗、確保被告於程序中出現以及判決後之執行,國家公權力干預措施在比例原則的要求下,應優先考量侵害較低之羈押替代手段,以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刑事訴訟法101之2)為原則。然而責付、限制住居僅是促使被告到場之手段,具保也僅有當被告逃匿時始發生沒入之制裁效果,故有見解指出,現行法中上述三種羈押替代手段嚴格來說只能適用於有逃亡之虞的情況,立法政策上應將禁止命令為齊一式的立法,將禁止命令作為獨立的替代手段。

三、小結
  羈押的形式與實質要件中,羈押原因及羈押必要性為其審查核心。偵查中檢方倘以重罪為原因聲請法院羈押被告,依釋字第665號解釋仍須舉證被告滅證、勾串、逃亡之可能性始得為之;而羈押作為嚴重干預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實質效果與自由刑幾無差異,在必要性的要求下應優先考量具保等其他替代手段。此外,我國羈押法制中尚有如預防性羈押的合憲疑慮、羈押審理程序中被告權利之貧乏等諸多問題,尚待討論解決。

【必讀文獻】
1.李榮耕,具保及羈押,月旦法學教室,146期,2014年12月,57-73頁。
2.林孟皇,法律理性?威權文化幽靈? ──衝撞總統府事件中五度五關相關裁定的綜合評釋,月旦裁判時報,28期,2014年8月,75-90頁。
3.黃朝義,羈押要件判斷基準──從衝撞總統府案件等論起,月旦裁判時報,28期,2014年8月,62-7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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