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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5/08/21
簡介公司法增訂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專章之草案

【法領域】
  公司法

【背 景】
  經濟部商業司指出,現行公司法中,不論是有限公司或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規範,都存在許多管制性的強行規定,大幅限縮創業家與投資人的規劃空間。
  經濟部認為新創公司的股東結構往往是閉鎖性,可引進「閉鎖性公司」的概念,要推動在公司法中增加「閉鎖性公司」的章節。由於新創公司的股東人數少且有封閉性,希望在公司組織上給予相當自主空間,修法方向將大幅度放寬現有公司法的管制性規定。行政院也在2015年4月27日開始審查,期盼在同年4月30日前提報行政院會,再以「優先法案」送入立法院。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專章,相比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放寬許多管制性之強行規定。底下先介紹三點重大差異:

【焦點檢視】
一、僅能發起設立,禁止募集設立
  出資種類允許勞務出資、信用出資依公司法第132條:「發起人不認足第一次發行之股份時,應募足之。」股份有限公司是允許募集設立的。然而,閉鎖性公司的發展特色,是股東結構非常閉鎖,股東彼此之間需要緊密合作。因此,規範設計上會禁止閉鎖性公司涉及公開發行或募集,僅允許以發起設立的方式為之。
  關於出資種類,股份有限公司未允許信用或勞務出資,參照公司法第156條第7項:「股東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或公司所需之技術抵充之;其抵充之數額需經董事會通過,不受第二百七十二條之限制。」在科技新創事業中,勞務出資的允許,尤為重要,而且創業家經常欠缺資金,也可能不符合法律所認定的「技術」,因此,若不允許其以勞務出資,顯將不利公司的設立。而且從閉鎖性公司的本質來看,出資的標的亦應容許股東自行約定與安排。對於鑑價、估值等問題,一方面應由公司負責人履行其信賴義務,本於誠信為之;另方面股東也可以透過章程或股東協議,加以特別約定,以保護自身及公司利益。

二、董事會以視訊或書面協議召開
  依公司法第205條第1、2項:「董事會開會時,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原則上,董事會無法以視訊或書面協議召開。
  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允許董事會不以召開會議方式,主要是因為股東結構之特色。在閉鎖型公司類型下,股東參與公司經營的意願高,不輕易轉讓持股,呈現企業經營與所有結合的現象,而為公司減少經營成本的支出,得簡化董事會或股東會。

三、允許多種特別股設計
  公司法第157條,公司發行特別股時,須於章程中定明特別股之股息、紅利、表決權等事項。根據經濟部函釋,條文中所稱「行使表決權之限制」固不能解釋為每股享有數表決權。因此,現行法下禁止一股多權。
  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則是放寬目前特別股之管制,讓創業者能享有其創業的優勢,股東之間自行協議其權利義務。

四、評析
  為何會有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之專章規定,並非如行政機關所言,只為解決新創公司之需求。是因為我國公司法屬於高度管制之法律,容許股東之間自行協商事項太少。再者我國公司法最初的設想,股份有限公司規範大型公司,有限公司規範的是小型公司。新創公司初期必然是小型公司,但公司法管制色彩太濃。例如依有限公司之制度設立公司,對於想要改變公司成員來說,公司法第111條規定實屬寬鬆;反之,不想改變,上開規定則是無所謂。因此,思索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時,應以公司內部契約自由作為出發點,思考整個專章法律。

【必讀文獻】
1.王文宇,閉鎖性公司修法方向建議,全國律師,17卷2期,2013年2月,4-16頁。
2.林郁馨,閉鎖性公司之公司治理與少數股東權之保障,月旦法學雜誌,231期,2014年8月,131-15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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