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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5/07/24
強制企業盈餘分享員工之修正草案評析

【法領域】
  新增草案公司法第235條之1

【背 景】
  2014年3月25日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初審通過,公司法修正草案明訂,公司法第235條之1公司章程應規定企業提撥定額或一定比例的年度盈餘,作為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虧損,當年度獲利不用分派給員工。
  此次公司法修正,立委及新聞媒體稱為加薪四法(公司法、工廠法、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勞動基準法)。但此一修正,是否能有效提高員工權益,抑或是一場只為爭取民意,而破壞整體公司法制的發展方向?

【焦點檢視】
一、公司法修正草案
  公司法第235條之1公司章程應規定企業提撥定額或一定比例的年度盈餘,作為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虧損,當年度獲利不用分派給員工。

二、修正草案問題一
  加薪四法並非真的加薪。修正草案是指公司有盈餘時分給員工作為酬勞。依主管機關解釋及法院判決,酬勞與報酬是予以區分。員工薪水是公司法第196條之「報酬」,報酬指勞務給付之對價。嚴格來看,此一修正並非增加員工薪水。

三、修正草案問題二
  「定額」及「比例」並無實質效果。此一修法外觀上對員工是利多,然而這宣示效果大於實質效果。儘管修法強制企業應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但沒有明訂比率,公司章程若明訂只「分配1塊錢」也屬合法。所謂一定比率是單一比率,還是容許區間?

四、修正草案問題三
  實際上,員工酬勞是公司盈餘產生前的費用,計算盈餘時,已經算過員工酬勞。再拿盈餘發放員工酬勞,會產生會計上之問題。且盈餘如何分配,當屬董事會之權限,董事會有許多選項,員工分享是必要選項,不是唯一選項,例如公司再投資,可照顧員工長遠利益而不是只有眼前利益;或盈餘來自公司中的一個特定部門,是分給這個部門或所有員工等,只把一個選項放在公司章程中,並不合適。

五、代結論:公司治理角度
  股東與其他利害關係人間利益的衝突與平衡,是現代公司治理的主要課題之一。現代英、美公司治理以股東利益為主兼顧利害關係人權益為主軸,我國尚無定論,然而加薪四法卻特別關注利害關係人中之員工,並未注意到全體stakeholder權益。此一修正看似無傷大雅,但更深一層牽涉我國公司法之立法方向係以股東利益優先(shareholder pri-macy)或公司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作為解釋原則。

【必讀文獻】
1.葉新民,由德國員工參與法制探討我國員工獎勵制度的相關法律問題──以公司法為中心,臺北大學法學論叢,88期,2013年12月,135-208頁。
2.蔡朝安、李威忠,員工獎酬措施之稅務負擔:從員工分紅費用化之過去、現在與未來談起,稅務旬刊,2250號,2014年3月,28-3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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