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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5/06/26
群眾募資平台計畫與有價證券之關係
 

【法領域】
證券交易法第6、22條

【背 景】
2015年2月金管會向行政院報告「群眾募資平台計畫」。未來創業者只需成立1家股份有限公司,就可到募資平台申請籌資,1年最多籌資1,000萬元;而一般投資人看好該創意,對單一募資案限投資3萬元,單一平台全年限6萬元,全案4月上路。
群眾募資平台,相關法律爭議以往,群眾募資平台,募資者(又稱「計畫提案者」),其所提供之回饋機制,不會以類似現金股利或股權之方式為之。其可能會碰觸到證券交易法之相關管制規定。
        除證券交易法外,群眾募資平台還可能涉及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交易法、銀行法等爭議。美國在2012年4月通過JOBS Act(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以一部法律解決,解決大部分的適法性問題。因本文字數限制,僅此聚焦在證券交易法與「群眾募資平台計畫」之適用問題。

【焦點檢視】
一、法源依據
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本法所稱有價證券,指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第22條第1項:「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第3項:「出售所持有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有價證券或其價款繳納憑證、表明其權利之證書或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而公開招募者,準用第一項規定。」

二、有價證券之定義
是否符合證券交易法中之有價證券,依證券交易法第6條是採取列舉方式及授權主管機關因應實際需求,核定其他有價證券。然而此一方式,不免有彈性不足之處,而且主管機關核定亦需標準存在。學者參照外國立法例,提出兩項因素供主管機關判斷。
(一)保護必要性
依證券的性質及投資人之狀況,為防止證券詐欺或其他不法情事,有納入證交法規範的必要。
(二)其他法律未為適當規範
若其他法律已有完善規範,足以保護投資人者,原則上無需再為指定。

三、有價證券之募集
有價證券之募集,我國已從申報核准制,改採為申報生效制。證券交易法規範之募集,所需具備的申報文件如營業計畫書、招股章程、認股書、公司債相關資料、財務報表等。除上述申報文件外,最重要是要提出公開說明書,而公開說明書應記載事項如公司概況、營運概況、發行計劃及執行計畫等事項,這些對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重大成本。

四、結論
「群眾募資平台計畫」所提供之方案,目前政府機關肯認計畫提出者或募資者得以股權方式募資。這對現行國內群眾募資平台,是一重大突破。同時這也肯認,此一募資手段可能構成證券交易法下之有價證券,金管會為避免新創公司適用證券交易法,特別以「群眾募資平台計畫」來豁免此一募資行為。同時需特別注意,投資人所獲得有價證券,無法於市場流通,僅能雙方自行媒合交易。

【必讀文獻】
• 邵慶平,文創產業籌資與群眾集資,月旦法學教室,123期,2013年1月,77-8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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