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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5/04/11
2023年新行政法人: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介紹

行政法人──兼談2023年成立狀況
行政法人係指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成立之公法人(行政法人法第2條參照)。此所稱之特定公共任務,指具有專業需求、成本效益考量、經營效能考量,而不適合由政府機關推動,但也不適合直接交由民間處理者,通常係公權力行使程度較低者。
我國於2011年施行行政法人法,並成立不少行政法人,中央行政法人依照成立時序,包括: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一法人多館所,監督機關為文化部,下以括號表示監督機關)、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國防部)、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教育部)、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內政部)、文化內容策進院(文化部)、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文化部)。
在2023年,我國又依序成立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數位發展部)、國家太空中心(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國家運動科學中心(教育部)、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核能安全委員會)。針對2023年成立的4個行政法人,本文作者前已為文分別介紹前三者,本文則介紹以核能安全委員會作為監督機關之「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期能使讀者迅速掌握我國行政組織面向之相關發展。

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之沿革
1966年國防部向時任總統蔣中正簡報,獲核定後展開規劃工作。1968年公布原子能法,並於同年7月1日成立核能研究所,委託中山科學研究院代為運作;1988年行政院核定核能研究所歸建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2023年5月29日立法院三讀將核能研究所改制為行政法人「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並通過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同年6月2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180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41條,該法第41條明文:「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同年8月16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11220014971號令發布定自同年9月27日施行,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正式成立。
2023年9月27日,行政院組織調整,重新整合我國核能及輻射安全管制其中,「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轉型為中央三級獨立機關「核能安全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改制為「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並以核能安全委員會為監督機關。

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之任務
按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第3條:「本院之業務範圍如下:一、核能安全技術之研究發展。二、輻射防護技術之研究發展。三、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與處置技術及核設施除役技術之研究發展。四、原子能在生命科學、農業及工業之研究發展。五、核醫及醫材之應用研究。六、新能源技術及系統之應用研究。七、與前六款業務相關跨領域系統整合工程分析及應用技術之研究發展。八、與第一款至第六款業務相關國內外科技之交流合作、技術移轉、技術服務、產業應用與產品之製造、加工、供應及推廣服務。九、其他與本院設立目的相關之事項」根據本條規範,可知悉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之主要業務範圍。
又依據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官方網頁之說明,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是我國核能與輻射應用的專責研究機構,主要研發領域概分為:
一、核安與核後端
二、核醫製藥與民生輻射應用
三、新能源與跨領域系統整合
其主要之研發領域,可再說明如下:

一、核安與核後端
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對於核能電廠之安全維護與營運績效提升,扮演重要角色,其主要業務如下:
(一)核子燃料循環、反應器運轉維修、基礎核能技術、系統整合技術等。
(二)建立國際核事故輻射影響安全評估系統,提供核安緊急事故之應變作為,並持續運用量化風險評估、環境核種分析、放射性廢棄物核種分析與量測、食品檢測分析。
(三)關注核融合技術、小型模組反應器(SMR)等新興科技發展,並推動相關研究分析,以蓄積技術能量,強化我國因應國際創新科技之發展動能。
(四)協助主管機關接收處理我國除核電廠以外之低放射性廢棄物,運用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理及貯存設施,確保國內小產源放射性廢棄物之安全管理。
(五)核設施後端技術研究,自主開發除役清理及放射性廢棄物處理相關技術,可結合國內機械、工程相關產業投入除役相關工作,協助國內核能電廠除役。

二、核醫製藥與民生輻射應用
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對於生醫與醫材領域研究之主要業務如下:
(一)以放射性科技為研發基礎開發核醫藥物進入臨床商業運用,供應國內心臟、腫瘤、甲狀腺、神經/精神、腦血管等疾病診療使用,服務國內民眾達數百萬人次。
(二)透過中型迴旋加速器,結合輻射偵測、影像處理、以及醫用同位素與核醫藥物研製經驗與技術,發展核醫藥物與創新低劑量X光機等高階醫材及其影像處理技術等。
(三)規劃在0MeV中型迴旋加速器之建置完成後,配合我國醫學、農業、工業、國防、太空科技、半導體與電子產業需求,發展各項自主關鍵技術,持續推動我國新穎核醫藥物,以及中子與質子科學於太空及半導體產業等研究與應用。
(四)因應日本於2023年排放含氚廢水可能造成我國海域資源影響、漁民權益、食品安全、輻射事件等衝擊,建置我國第一間生物氚實驗室,精進分析與檢測能量,並與核安會、國海院、氣象署、食藥署、漁業署、水產試驗所等跨部會合作,提前部署擴散預警系統,保障國家海域輻射安全。

三、新能源與跨領域系統整合
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對於「新能源與跨領域系統」之主要業務如下:
(一)運用原子能理論科學及應用科技實力,持續參與國家綠能科技發展計畫,技術範疇涵蓋微電網與智慧配電技術,創新電漿民生應用製程技術,以及固態氧化物燃料電池、全釩液流電池儲能、PHAs聚酯類生物可分解塑膠、風能系統工程、太陽光電、氫能等。
(二)以「森林廢棄物轉高價值綠色化學品之負碳生質精煉技術(FixCarbon)」技術,榮獲全球百大科技研發獎(R&D 100 Awards)。
(三)呼應國家2050淨零轉型政策,持續運用核心能量參與關鍵戰略「前瞻能源」、「電力系統與儲能」等相關工作之執行,並透過前瞻基礎建設計畫,藉由導入電網脆弱度分析技術及能源供應設施量化風險評估技術,提升能源關鍵設備運轉的可靠度與妥善率,增進電網安全及韌性。

結語
本文以短篇幅淺介我國新的行政法人: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其屬於我國中央層級之行政法人,在行政組織法學上具備意義,期能藉由本文,向讀者介紹此一新的行政法人。
2023年一共成立4個新的行政法人,本刊均一一刊載,期能使讀者掌握行政組織法學之重要發展動態。行政法人型態之行政組織,乃屬於企業型政府的組織型態,類似英國部會公共組織(Executive Non-Departmental Public Bodies)及日本「獨立行政法人」,其具有人事及財務自主性,並得強化經營責任及成本效益,具有彈性及效能等優點8,吾人也可繼續觀察行政法人在我國行政組織運作之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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