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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4/09/26
刑法上正當防衛初探
 

【法領域】
刑法第二三條

【背 景】
高雄一間檳榔攤被兩名騎乘機車的男子以信號彈射擊,攤內人員躲避之後隨即開車追出,趁該機車失控摔倒後,涉嫌砍傷已小腿骨折之機車駕駛,砍人的嫌犯表示,因為機車駕駛持刀相向,他們只好奪刀砍傷對方,此為正當防衛,並無傷人的意圖。

【焦點檢視】
一、問題意識
在眾多的刑法概念中,正當防衛毋寧是較為人所熟知的概念,不論是否研究法律者幾乎都能朗朗上口,最簡單的基本原則乃「正者毋庸向不正者低頭」,然而仔細思考後將發現有許多問題存在:正當防衛的施用時機要如何判斷?何種防衛行為始屬正當?正當防衛的法律效果為何?本文將探討相關的問題。

二、正當防衛之要件
刑法第二三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以下將介紹正當防衛的基本要件。
(一)現在性
並非面對所有的侵害行為都可以主張正當防衛,否則無異是放任人民自力救濟,要畫這道界線主要在於現在性的判斷,通說主張係指侵害即將發生或正在發生的情形,另有學說認為如此認定過於形式化,應當從有效性來判斷,當行為人錯過這次時機後即無法再防衛自己時,此時仍得肯定具有現在性。
(二)不法侵害
正當防衛的對象必須要是不法的侵害,依照通說的三階層理論,不法即是「該當犯罪構成要件且無阻卻違法事由」之意,例如警察逮捕拘禁犯人,雖然該當刑法第三○二條第一項剝奪行動自由罪之構成要件,卻因成立同法第二一條第一項依法令行為而欠缺不法,對此類欠缺不法之行為即不得主張正當防衛。
除了不法之外,犯罪成立的要件還有罪責,通說與實務認為,既然本條規定是不法侵害,對於具有不法但欠缺責任之人(例如十歲的小孩或是精神障礙者)仍得主張正當防衛。然而有學說認為,一概同意對所有無責任侵害主張正當防衛,將有失利益衡平,應限縮在有責的情形才得適用。
(三)適當性
與比例原則的要件相同,適當性係指防衛行為對於阻止現在不法侵害而言是有效的手段。
(四)必要性
必要性係指在所有可能選擇的防衛手段中,應當選擇造成的傷害或風險最小的手段,例如以棍棒就可以阻止強盜的話,即不應該使用開槍的方式,應注意的是,正當防衛的實際情形通常較為緊急,對於必要性的判斷不需過於嚴格,而應綜合當下一切情狀以及行為人的主觀認知與能力作判斷。
(五)衡平性
由於正當防衛的對象是不法行為,在利益衡平上並不要求保護的利益必須大於侵害的利益。
(六)主觀要件
防衛之人主觀上必須要認知到面對現在不法侵害,且有意採取防衛行為,在三階層理論的體系下,客觀的防衛行為或是主觀的防衛意思欠缺任何一個要素時,即不能成立正當防衛。

三、特殊問題
(一)對第三人可否主張正當防衛
舉例言之,為了抵抗歹徒,拿取第三人的物品抵抗,造成財物損害,是否可以對財物的所有者主張正當防衛?有學說認為,使用他人之物也是正當防衛行為的一部分,自得主張正當防衛;另有學說認為,不應將風險轉嫁到無關第三人身上,對於第三人至多討論可否成立緊急避難。
(二)互毆可否主張正當防衛
我國實務上向來否定在互毆的情形主張正當防衛,蓋彼此都有侵害對方之意,每一次的傷害行為既然已經結束,反擊的行為也不會成立防衛行為。

【必讀文獻】
1.王皇玉,正當防衛的始點,月旦法學教室,105期,2011年7月,28-29頁。
2.陳子平,正當防衛、誤想防衛與緊急避難,月旦法學教室,104期,2011年6月,99-10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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