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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4/06/24
刪文行不行!?論妨害電腦使用罪
 

【法領域】
刑法第三五八、三五九條

【背 景】
今年二月,在臺灣最大的BBS論壇PTT上的熱門看板一位男子張貼對吃到飽餐廳的心得文,卻引發了網友論戰,看板板主隨即刪除該篇文章,該男子心生不滿,依妨害電腦使用罪控告數名板主。
妨害電腦使用罪章立法至今期間甚短,累積的實務判決亦不多,但隨著資訊化時代的來臨,相關的爭議必然繼續增加,本文將討論相關的刑法構成要件。

【焦點檢視】
一、規範架構
近代資訊技術成熟,電腦網路使用發達,相應的電腦犯罪也層出不窮,例如駭客入侵、散布病毒、資訊間諜等,針對電腦犯罪作立法防治已成為世界趨勢,二○○三年我國也新增刑法第三十六章妨害電腦使用罪。
妨害電腦使用罪章為刑法第三五八至三六三條,第三五八條規範駭客入侵或是盜取他人帳號密碼登入等行為;第三五九條規範無故取得或變更他人電磁紀錄之行為;第三六○條規範以電腦程式等方法干擾損害他人電腦設備之行為;第三六一條規範對公務機關電腦犯前三條罪加重處罰;第三六二條規範製作供他人犯本章罪程式之人的前置處罰;第三六三條是告訴乃論規定。與本文較為相關者為第三五八與三五九條,將再為詳述。

二、法條適用
(一)刑法第三五八條入侵電腦罪
本條立法理由稱:「鑒於對無故入侵他人電腦之行為採刑事處罰已是世界立法之趨勢,且電腦系統遭惡意入侵後,系統管理者須耗費大量之時間人力檢查,始能確保電腦系統之安全性,此種行為之危害性應已達科以刑事責任之程度,為保護電腦系統之安全性,爰增訂本條。」
無故是指行為人沒有進入電腦系統的權限,蓋本條保護的本為電腦系統空間之中的安全性與完整性。
入侵行為定式為三種方法: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按罪刑法定主義,若非以此三種方法入侵電腦則不能以本罪相繩,例如無權使用他人未設帳號密碼等保護措施的電腦即不能論以本罪。
至於電腦與相關設備的解釋,參照立法理由,應當從電腦系統的連結性作出發,因此包括利用網路系統連結起來的電腦本身或是相關擴充設備,皆可能成為本罪客體。
(二) 刑法第三五九條取得刪除
變更電磁紀錄罪
本條立法理由為:「電腦已成為今日日常生活之重要工具,民眾對電腦之依賴性與日俱增,若電腦中之重要資訊遭到取得、刪除或變更,將導致電腦使用人之重大損害,鑒於世界先進國家立法例對於此種行為亦有處罰之規定,爰增訂本條。」
無故要件同上開說明,係指行為人沒有處分該電磁紀錄的完整合法權限而言,包括未得到合法授權或是超出被授權的合法範圍皆可能該當此要件。
關於電磁紀錄的解釋,雖有論者認為此為過時立法文字,無法清楚定義出真實電腦使用中的現況,但亦有論者以為,現今社會上對電腦熟悉程度遽增,已不會出現無法理解的情況,故對於電磁紀錄的解釋,只要回歸電腦系統中的資料理解即可。

三、本案檢視
本案中PTT板主並未盜用該名男子的帳號密碼,亦未入侵其空間,不會成立刑法第三五八條入侵電腦罪。
較有疑問者是刪除文章是否該當刑法第三五九條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罪,重點應在於「無故」的解釋,亦即行為人是否有合法權限得處分該電磁紀錄,由於BBS論壇上常會預先設立使用規範,系爭PTT板上板主即有合法刪除文章以管理看板之權,故非屬無故刪除文章,應無法成立本罪。

【必讀文獻】
1.謝開平,擅自使用他人電腦並瀏覽其檔案,月旦法學教室,127期,2013年5月,27-29頁。
2.蔡蕙芳,妨害電腦使用罪章:第一講:保護法益與規範功能,月旦法學教室,126期,2013年4月,62-72頁。
3.林孟皇,妨害電腦罪章的無故取得電磁紀錄──評最高法院一百年度台上字第三三七五號刑事判決,月旦裁判時報,12期,2011年12月,83-9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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