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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4/03/23
三○百貨三月熄燈 美○社前景正熱
 

【法領域】
公司法第六章之一

【背 景
在臺挺立長達三十一年的三○百貨,日前吹起熄燈號,預計二○一四年三月走入歷史。目前在關係企業美○社整頓下,全臺八店陸續關閉,三○行集團未來將以轉型後之美○社作為零售通路之主力。
三○百貨係於一九七五年創設,初期以經營郵購買賣起家,一九八二年起成立百貨賣場經營至今,連鎖規模曾居全臺之冠,最高峰期全臺家數逾三十五家,三○行亦自此打穩臺灣零售版圖,也成為許多臺灣人美好的共通記憶。
三○行目前旗下涵括零售通路、餐飲烘焙等事業群;其中零售部分除了三○百貨,全○福鞋店與美○社等皆蒸蒸日上;美妝通路日本Tomod’s亦正積極密集尋點擴展;至於餐飲與烘焙事業部分,現正籌備推出高檔牛肉麵與自有烘焙甜點品牌,前景可期。

【焦點檢視】
一、關係企業之簡介
(一)法源與定義
關係企業係規範於我國公司法第六章之一,共十二條條文。而依據公司法(下同)第三六九條之一,所謂關係企業,指獨立存在而相互間具有下列關係之企業: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公司、相互投資之公司。
(二)類型
1.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公司
依據第三六九條之二,此關係包括持有控制與實質控制二類:
(1)持有控制
公司持有他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半數者為控制公司,該他公司為從屬公司。
(2)實質控制
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他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為控制公司,該他公司為從屬公司。

2.相互投資公司
第三六九條之九第一項明定,公司與他公司相互投資各達對方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即為相互投資公司。
(三)深石原則(三六九之七)
第三六九條之七之立法理由為:為恐控制公司運用其控制力製造債權主張抵銷或利用其債權參與從屬公司破產財團之分配或於設立從屬公司時濫用股東有限責任之原則,儘量壓低從屬公司資本,增加負債而規避責任,損及其他債權人之利益,特參考美國判例法上之「深石原則(Deep Rock Doctrine)」訂定本條。
美國深石原則之建立實為「揭穿公司面紗原則」之延伸,本此原則如認定控制公司有詐欺、不忠誠、不公平之行為或不當經營從屬公司時,或從屬公司資本顯著不足之情事時,應予否認或居次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之債權,以防止控制公司製造假債權參與從屬公司破產財團之分配,或濫用股東有限責任原則,以從屬公司為傀儡而增加債務規避責任之機會。
尋繹本條立法理由及上開「深石原則」所揭櫫之精神,關係企業之交易,如控制公司未實際交付貨物給從屬公司,卻大量向從屬公司收取貨款及營業稅款或以詐欺溢收貨款,即可認控制公司係直接或間接使從屬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或不利益之經營(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五四號民事判決參照)。
(四)相互投資公司表決權之限制
第三六九條之十第一項本文指出,相互投資公司知有相互投資之事實者,其得行使之表決權,不得超過被投資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之三分之一。

二、結論
我國經濟發展業已進入集團化、跨國化之時代,一九九七年藉由關係企業專章之制定,我國的集團企業始能踏出過往渾沌不明之狀態,建立整體之管理制度,俾達成商業現代化之目標。關係企業所涉及之事務千頭萬緒,自非單單十二條條文所能盡括,猶待更多實務與理論之對話,以充實我國關係企業之相關體系,並鼓勵企業蓬勃發展、適法經營,期能穩定回饋社會所需。

【必讀文獻】
1.王志誠,公司法:第八講──關係企業之認定及治理結構,月旦法學教室,35期,2005年9月,73-85頁。
2.林國全,控制從屬公司之形式認定基準,月旦法學雜誌,77期,2001年10月,16-1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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