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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3/12/23
有因必有果?論刑法之因果關係
 

【法領域】
刑法第二七一、二七七條

【背 景】
新北市一名男子在卡拉OK店與其他幾名酒客發生爭執,遭到毆打後,再被拖到馬路狂踹後倒地,該名男子因受傷無法起身離開,隨即遭到路過的計程車輾斃。法官認為若其未被拖到馬路上即不會被輾斃,行兇的數名酒客亦應得以預見該男子會因傷重無法離開而被往來車輛輾斃之事實。

【焦點檢視】
一、因果關係定位
從上開判決理由中可知,法官認為被告科刑的基礎之一在於「若被害人未被行為人拖到馬路上,被害人也不會被路過的計程車輾斃。」同時行為人主觀上也對於這樣的事實有所認知。如此的概念即係刑法上非常重要的因果關係,亦即結果的發生必須是來自於行為人的行為所致,如此始生歸責行為人之基礎。
雖然綜覽我國刑法法典三百多條條文並無法看見明文規定,但行為與結果之間必須具備因果關係始成立犯罪之概念仍受實務判決與學說理論所肯認,但是在因果關係的體系底下仍存在許多細部問題,以下將一一論述。

二、基本理論
(一)條件理論
條件理論是一種利用反面邏輯論證來建立行為與因果之間的因果關係的方法,基本公式為「若條件不存在,則結果不會發生」,亦即其屬造成結果之不可想像其不存在的條件,由於每個條件都居於造成結果的等價地位,故又稱為「等價理論」。條件理論的優點在於機械式的判斷客觀因果關係,可以避免恣意認定的問題。
(二)相當理論
採取相當理論者認為,條件理論將過度擴張歸責的範圍,使得許多符合基本公式的條件都會肯定因果關係,因此,採取此說者認為具有相當性的條件才具備因果關係,亦即「通常有此條件存在,均足以造成結果發生」,此時才會具備因果關係。

三、理論比較
相當理論對於條件理論的批評大多聚焦於可以歸責的範圍無邊無際,例如行為人在殺人之前準備凶器、出門行兇,甚至是行為人父母生下行為人都可能有條件關係。條件理論對此的回應則有認為因果關係只是過濾掉與結果發生完全無關的行為,至於範圍過廣的問題則應當以行為人主觀上對於犯罪的認知來作判斷。
另一方面相當理論受到的批評在於並未對於相當性的判斷給予一個明確的標準,將有流於恣意的問題,從客觀歸責觀點來看也只能排除部分情形的結果歸責,但是相當理論仍屬我國實務主流見解。
四、特殊問題
(一)特殊問題:累積因果
累積因果關係的特殊例子是甲與乙在無犯意聯絡的情形下各在丙的飲料中下五十克毒藥,該毒藥一百克足致人於死,而丙飲用後即死亡。在此例中,操作條件理論的話甲與乙皆具有因果關係,相當性上亦無問題,故皆有因果關係存在,成立既遂。
(二)特殊問題:擇一因果
承上例,甲與乙下的毒藥類型相同,劑量卻都是一百公克,條件關係上兩者皆屬「可想像不存在之條件」,反而會造成都是未遂的結果。有認為應當堅守因果關係理論的目的,仍肯認屬未遂;另有採取修正見解認為此時應當肯認甲與乙皆有因果關係,成立既遂。

【必讀文獻】
1.鄭逸哲,就醫療案件,若「醫療義務已履行」,即不應再進行「因果關係」判斷──簡評臺灣高等法院一○○年度醫上易字第三號刑事判決,月旦裁判時報,23期,2013年10月,51-58頁。
2.鄭逸哲,具有「因果關係」的「不能犯」,月旦法學教室,106期,2011年8月,24-2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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