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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3/10/15
遺失公司百萬支票,小員工如何是好?
 

【法領域】
票據法第十八、六九條、民事訴訟法第五三九、五六四條

【背 景】
在高雄某公司擔任行政人員的蘇性女子,日前誤以為遺失老闆託付之百萬元支票,嚇得不知所措、差點企圖跳愛河尋短。母女連袂求助警方,向公司報告後才知支票在老闆娘處,並未遺失,實為萬幸。
員警知情後開導蘇女,「支票是可以止付的!」並提醒蘇女,死並非解決事情的最好方式,遇有任何狀況應該要講出來,大家共謀解決之道,否則徒留白髮父母送黑髮子女之悲劇,絕非上上之策。

【焦點檢視】
一、票據之喪失
所謂票據之喪失,指執票人無拋棄之意思,而票據脫離其占有之意;其可分為「絕對喪失」與「相對喪失」二類,前者指票據之滅失,後者指票據之遺失或被竊。
根據票據法第六九條,票據之權利人於行使票據上權利時,應提示票據,故票據之占有與票據權利之行使密不可分。為保護執票人之權益,針對票據之相對喪失,我國規範有一套救濟程序。

二、票據相對喪失之救濟
票據如遺失或遭竊時,票據權利人應依照下列順序辦理:
(一)向付款人辦理掛失止付
依票據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發現票據喪失時,應立即通知付款人辦理掛失止付,禁止其付款,以免票款遭他人領走。
(二)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
根據票據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但書和同條第二項,提出止付通知後五日內,票據權利人應向付款人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否則該止付通知將失其效力。又所謂公示催告,係依民事訴訟法第五三九至五六七條辦理,需向票據所載付款地之地方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五五七)。再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六六條第一項,公示催告時,法院應依當事人之聲請,不經言詞辯論,對付款人為禁止支付之命令。
(三)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經法院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後,考量票據具有流通性質,將以公示之方式催告利害關係人於三個月以上、九個月以下之時間內申報其權利(民事訴訟法五六二),以維護交易秩序。該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如未有人向法院申報,此時法院得因當事人的聲請而宣告該票據無效(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五、五六四條第一項參照)。聲請人自除權判決宣告之日起,恢復與持有該票據相同之法律地位,得行使其票據上權利。
(四)請求支付票款
承上所述,聲請人即得依據法院之除權判決,向票據債務人(發票人、付款人)主張支付票款是。

三、結論
票據之喪失時而有之,但由於票據具有高度流通性質、也注重對善意第三人之保障,因此就票據喪失之救濟,自應符合一定之程序,以兼顧票據權利人與交易安全。只要遵循法定流程,即便是百萬支票,亦能安然以解。

【必讀文獻】
1.梁宇賢,票據抗辯及票據喪失之救濟,月旦法學教室,103期,2011年5月,81-95頁。
2.李欽賢,論票據喪失之救濟與票據權利之行使,月旦法學雜誌,163期,2008年12月,121-13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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