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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3/07/22
高捷行不行?
 

【法領域】
公司法第一六八、二七八條

【背 景】
二○一三年四月九日,高雄捷運公司(下簡稱「高捷」)召開股東常會,為改善運量不如預期所導致之財務困境,決議通過辦理減資新臺幣(下同)八十七‧.一三億元,以彌補累積虧損,各股東減資股數將按減資基準日持股比例計算。另外股東常會亦確定提升服務品質,致力控制成本與強化附屬事業及土地開發等收入,將於同年五月底增資十五億元,以改善經營條件。又常會中同時通過與市府修改營運合約條文暨協議書之討論案。
高捷營運迄今約五年,搭乘人次不斷提升,每天平均運量雖已成長到十六‧七萬人,但考量運量不足與折舊成本等情況,財務缺口仍難見改善,至今已經虧損八十七億元,如未緊急處理,高捷將可能於年底即面臨破產倒閉之危機。
高雄市府認為高捷提出之方案可行,全案將於同年五月一日送交議會審核。如通過,屆時高捷價值二百六十多億元之機電設備將由市府提早接收,高捷得免除折舊成本之帳面問題。高捷評估,只要再四年,搭乘人次就能成長到足以支應每天之營業花費,繼而轉虧為盈。

【焦點檢視】
一、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資與減資
所謂增資、減資,一言以蔽之,即是將公司資本總額予以增加或減少之程序;前者規範於我國公司法(下同)第二七八條,後者規範於第一六八條。

二、股份有限公司增資之法律程序
依第二七八條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資須符合兩項要件:
(一)公司須先將原已規定之股份總數全數發行之後,始能增資;
(二)增資後之股份總數,得不必一次發行,而得採取「分次發行」之方式。
另外,第一二九條第三款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總數與每股金額乃其章程之必要記載事項,增資既涉及股份總數或每股金額之改變,自應依第二七七條之程序,經股東會之特別決議變更章程。
復次,如增資之目的旨在填補虧損,此際依第一六八條之一第一項,董事會應將財務報表及虧損撥補之議案,於股東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請股東會決議。

三、股份有限公司減資之法律程序
公司辦理減資之理由各異其趣,一般而言,減資原因不外乎彌補虧損,或為調整營運或投資策略等二種情形。此外,和增資較為不同之處在於,股份有限公司係採股東有限責任,公司債務悉以公司「資本」為清償來源,而不及於股東之個人資產;換言之,公司之資本一旦減少,債權人得受清償之總額亦將減少。而所謂「資本不變原則」,即在保護債權人之權益;公司如欲減少資本,自應履踐嚴格之減資程序。
依第一六八條第一項觀之,公司非依股東會決議減少資本,不得銷除其股份;減少資本,應依股東所持股份比例減少之。須注意者,依經濟部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經商字第○九二○二二二一五三○號函,此減資之規定乃股東會專屬職權,故減資之決議,不得授權董事會決議撤銷之。
再者,依第二八一條準用第七三、七四條之規定,公司減資時須編造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等,以供債權人評估該公司於減資後是否仍具備足夠之清償能力;另股份有限公司為減資之決議後,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並指定三十日以上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等,以充分保障債權人。

四、評析
減資與增資均屬公司因應營運狀況所為之彈性措施:公司發生累積虧損時得行減資以彌補虧損,避免資產不足以抵償負債之情形發生;公司亦得先進行減資後再行增資,俾同時引進新投資者以強化企業營運。高捷係於二○○八年三月開始營運、通車,自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累積運量正式突破二億人次,其間風波不斷,財務問題橫生,此次之緊急處理方式,即為適例。

【必讀文獻】
1.邵慶平,股東出資與資本充實,月旦法學教室,117期,2012年7月,24-26頁。
2.廖大穎,減資與小股東,月旦法學教室,122期,2012年12月,21-2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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