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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2/08/23
不執行業務股東行使監察權,其得查閱之方式及範圍為何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六八號民事判決

概念索引:公司法/監察權

主旨

按公司法第109條規定於69年5月9日修正為「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其監察權之行使,準用第48條之規定」,立法理由明揭為配合有限公司修正採取董事單軌制,以董事取代執行業務股東之地位,準用無限公司有關規定,另廢除有限公司之監察人制度,由不執行業務股東(非董事)行使監察權(自治監督),以簡化有限公司之組織,強化其執行機關之功能。又不執行業務股東行使監察權,準用同法第48條規定,得隨時向董事質詢公司營業情形,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藉以核對並瞭解公司營運,避免公司為董事所操縱,保障股東權益,以收公司治理(內部監控)之功。準此,上開規定之「查閱」(調查閱覽),應為擴張解釋,凡可達不執行業務股東瞭解及監控公司營運之規範目的者,如影印、抄錄、複製、照相等方式,及公司銀行帳戶之存摺及交易明細,均包括在內。且因公司業務有其接續性,查閱公司文件簿冊之範圍,亦不以股東取得股權後者為限。

相關法條

公司法第48條、第109條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不執行業務股東行使監察權,其得查閱之方式及範圍為何?

(二)選錄原因

有限公司之不執行業務股東,係指非董事之股東而言;且不執行業務股東所得行使之監察權,係本於其股東身分而取得之固有權限(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60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判決乃採取擴張解釋,認為凡該等股東可達瞭解及監控公司營運目的之查閱方式及文件,均為此固有權限之涵蓋範圍。

二、相關實務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800號判決指出,不執行業務之股東行使監察權之對象為董事,詳如下列判決節錄:
「董事係有限公司之執行業務股東,不執行業務之股東為行使其監察權,依同法第109條準用第48條規定,得隨時向董事質詢公司營業情形,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同法第110條第1項並明定每屆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應依第228條之規定,造具各項表冊,分送各股東,請其承認。足見不執行業務股東行使質詢及查閱之監察權對象,應為董事。」

三、本案見解說明

本件被上訴人為系爭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之股東,涉及其得否向系爭有限公司董事即被上訴人,請求提出財務報表、簿冊,供其以影印、抄錄、複製、照相方式查閱之認定問題。對此,原審法院考量公司業務具有接續性,若有不法或錯誤導致損害係因過去行為所生,則監察權之行使應涵蓋公司過去之系爭文件,俾達完善公司治理之立法目的,審認上訴人辯稱被上訴人僅得查閱成為股東起之系爭文件,應非可採;且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提出系爭文件供其抄錄、影印,及與影印相類技術之複製、照相在內等方式查閱,係依法正當行使權利;上開見解並經最高法院確認於法並無違背。

選錄

按公司法第109條規定於69年5月9日修正為「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其監察權之行使,準用第48條之規定」,立法理由明揭為配合有限公司修正採取董事單軌制,以董事取代執行業務股東之地位,準用無限公司有關規定,另廢除有限公司之監察人制度,由不執行業務股東(非董事)行使監察權(自治監督),以簡化有限公司之組織,強化其執行機關之功能。又不執行業務股東行使監察權,準用同法第48條規定,得隨時向董事質詢公司營業情形,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藉以核對並瞭解公司營運,避免公司為董事所操縱,保障股東權益,以收公司治理(內部監控)之功。準此,上開規定之「查閱」(調查閱覽),應為擴張解釋,凡可達不執行業務股東瞭解及監控公司營運之規範目的者,如影印、抄錄、複製、照相等方式,及公司銀行帳戶之存摺及交易明細,均包括在內。且因公司業務有其接續性,查閱公司文件簿冊之範圍,亦不以股東取得股權後者為限。
原審本於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綜據相關事證,合法認定被上訴人為A公司不執行業務股東,上訴人為該公司董事,被上訴人行使其監察權,依公司法第109條準用第48條規定,請求上訴人提出系爭文件,供其及代表A公司委託之律師、會計師以影印、抄錄、複製、照相之方式查閱,且不以被上訴人登記為股東後者為限,非屬權利濫用。上訴人為A公司負責人,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負有保管系爭文件之義務,雖抗辯系爭文件業已滅失,惟未盡舉證之責,因而為不利於上訴人之判決,經核於法並無違背。上訴論旨,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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