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加入會員  | 購物車 |  購書服務 |  會員專區 |  會員Q&A |  書店公告 |  教師資源 |    sitemap 

元照

高級檢索

新書閱讀

研討會新訊

 看更多民事法類焦點判決
發佈日期:2023/03/23
租賃關係於租期屆滿而消滅後,承租人仍占有租賃物者,出租人得否向承租人請求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最高法院一一一年度台上字 第二一八○號判決

曾品傑主編、張岑伃彙編

概念索引:債各/租賃
關鍵詞: 返還租賃物無權占有不當得利、 拋棄占有

主旨

按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與出租人,民法第450條第1項、第455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返還租賃物與出租人,當係指依債務本旨,向出租人移轉租賃物之占有而言。依民法第946條第1項規定,占有之移轉因占有物之交付而生效力。而有交付不動產義務之債務人,依民法第241條之規定,必於債權人遲延後,拋棄其占有,始得免除其交付義務。準此,租賃關係於租期屆滿而消滅後,承租人仍逕占有租賃物者,自屬無權占有,倘出租人為租賃物之所有人時,自得本於所有權之作用,請求返還租賃物,並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承租人返還其所受之利益。

相關法條

民法第450條、第455條、第179條、第946條、第241條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租賃關係於租期屆滿而消滅後,承租人仍占有租賃物者,出租人得否向承租人請求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二)選錄原因

按租約終止後,出租人除得本於租賃物返還請求權,請求返還租賃物外,倘出租人為租賃物之所有權人時,並得本於所有權之作用,依無權占有之法律關係,請求返還租賃物(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801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本判決賡續既有實務見解,並指出承租人同時構成不當得利,出租人得請求其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二、相關實務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669號判決指出,出租人於租賃期限屆滿後,限期令承租人返還租賃物,僅係催告之通知,承租人於上開期間內仍構成無權占有,詳如下列判決節錄:
「按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繼續占用租賃物,除有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情形外,係屬無權占有。出租人限期令承租人返還租賃物,僅為催告之意思通知,不能認係同意承租人於該所定期限前有權使用,並免其返還占用期間之不當得利。」

三、本案見解說明

本件涉及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承租系爭土地供採礦使用,於租賃期限屆滿後,是否已返還系爭土地予上訴人之問題。對此,最高法院指出,被上訴人依約於租約終止時,負有土地整復之義務,被上訴人並於租期屆至後,委請專人辦理後續土地復整相關工程,並向上訴人申請展延辦理期限,似於租期屆滿後仍繼續占有系爭土地,構成無權占有。

選錄

(一)按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予出租人,民法第450條第1項、第455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返還租賃物予出租人,當係指依債務本旨,向出租人移轉租賃物之占有而言。依民法第946條第1項規定,占有之移轉因占有物之交付而生效力。而有交付不動產義務之債務人,依民法第241條之規定,必於債權人遲延後,拋棄其占有,始得免除其交付義務。準此,租賃關係於租期屆滿而消滅後,承租人仍逕占有租賃物者,自屬無權占有,倘出租人為租賃物之所有人時,自得本於所有權之作用,請求返還租賃物,並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承租人返還其所受之利益。
(二)兩造就系爭土地訂有租約,租期至102年9月11日止,被上訴人於系爭租約存續期間有使用系爭土地,為原審確定之事實。系爭租約第4條其他約定事項第15點第1項前段約定:租約終止時,承租人應繳清租金或其他未清款項,並依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實施復整及防災措施後,將土地交還出租機關。依上訴人提出被上訴人不爭執真正之續租換約申請書、上訴人花蓮辦事處108年7月19日函、同年12月11日函、109年7月24日函(見一審卷33至36、255、257至258頁),被上訴人於租期屆滿後,已委請專人辦理後續土地復整相關工程,並向上訴人申請展延辦理期限。果爾,能否謂被上訴人於租期屆滿後無繼續占有系爭土地之事實,即非無疑。上訴人既否認被上訴人於租期屆滿後依債務本旨交還系爭土地(見原審卷62至63、99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規定,自應由被上訴人就已交付系爭土地之利己事實負舉證責任。原審徒以被上訴人因大型機具無法進入系爭土地採礦,致礦權閒置,恝置不論被上訴人於租期屆滿後有無返還系爭土地之意思,上訴人有無受領系爭土地之交付,或經被上訴人通知返還土地後,不為必要之協力而受領遲延,認上訴人未舉證被上訴人於租期屆滿後占有系爭土地,進而駁回上訴人之請求,尚嫌速斷。



 看更多民事法類焦點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