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加入會員  | 購物車 |  購書服務 |  會員專區 |  會員Q&A |  書店公告 |  教師資源 |    sitemap 

元照

高級檢索

新書閱讀
 看更多2026年月旦釋讀
發佈日期:2026/01/28
民事法裁判精選──監護人權限在侵權責任法中的地位(113台上2248判決)


【本文試讀】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248號民事判決

【相關法條】
民法第184條、第195條

【關鍵詞】

【裁判摘錄】
原審法院:吳○瑾曾向臺中地院聲請暫時處分交付吳○熙,經臺中地院以109年度家暫字第14號、第207號事件裁定駁回,其理由敘明:被上訴人有持續送吳○熙就醫、復健,其提供之住居環境及照護方式,對吳○熙之生命或身體並無任何立即性危害或明顯不利,評估應暫無將吳○熙交付予吳○瑾之必要性與急迫性等語。堪認被上訴人雖拒絕交付吳○熙予吳○瑾,並未使吳○熙未受妥善照顧。吳○熙自不得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查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保護之權利包括人格權、身分權、物權及智慧財產權等絕對權,但不及於一般財產上之利益。而民法成年監護制度,係著重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及意願,課與監護人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執行監護職務之「義務」;監護人為保護受監護人身上照護、療養及財產管理而採取之手段,係以保護受監護宣告人之權益為直接目的,非屬監護人之「權利」。吳○瑾縱因被上訴人之行為,致其因監護人之職務可得行使之「居住所指定權」及「交還請求權」受妨礙,亦非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謂「權利」受侵害。又考量被上訴人因與吳○瑾就吳○熙之照顧療養多所爭執,本難期其態度良善親切,其復已依臺中地院109年度家暫字第131號、110年度家暫字第23號裁定由吳○瑾探視吳○熙,亦難認其侵害吳○瑾基於父女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被上訴人自無須對吳○瑾負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責任。至吳○瑾主張之系爭交通費用,係基於其所主張上開「居住所指定權」及「交還請求權」等權利受侵害而衍生之經濟損失。吳○瑾既無法證明被上訴人有何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其「權利」之行為,自不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該財產上損害。
最高法院:(一)關於廢棄發回部分:查成年人受監護之宣告者,依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規定,應由法院為其選定監護人;被選定為監護人者,依同法第1112條前段規定,為受監護人之利益,應按受監護人財產狀態,護養療治其身體。故凡受監護人之日常衣食住行育樂等生活照顧、身體養護、疾病治療、財產管理,均為監護人之職務;其為執行職務而行使之監護權,具有歸屬性及排他性,係為促進受監護人之利益為目的之義務權,並屬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所保護之客體。監護人如因他人故意或過失之行為而無法行使其對受監護人之生活照顧及身體養護,自屬對其監護權之侵害,得依前揭規定請求加害人就其因監護權被侵害所生財產上之損害,負賠償責任。吳○瑾於事實審主張:伊為行使伊對吳○熙之住居所指定權及交還請求權,共11次開車自桃園到臺中往返,均遭被上訴人拒絕,已侵害伊對吳○熙之監護權,致支出系爭交通費用而受有財產上損害,應由被上訴人賠償等語,並提出ETC通行紀錄、保養費單據、經濟部能源局油耗資料、輪胎價格、計算表、Line通訊對話紀錄為證。倘若非虛,能否謂其不得請求被上訴人賠償該費用支出,即滋疑問。原審未詳查審認,遽謂吳○瑾對吳○熙之監護權並非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權利,進而認其不得請求被上訴人賠償系爭交通費用,爰為吳○瑾不利之判決,自有可議。吳○瑾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導 讀】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問題是,何謂「權利」?另一方面,依據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規定,不法侵害人格法益或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亦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之金錢賠償。問題是,所謂「人格法益」或「身分法益」,又是究何所指?
以本案為例,倘若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以後,其子女雖非監護人,但在不違反受監護人意願的前提之下,持續提供住居照護,並拒絕交付於監護人;此時,監護人是否得依上開規定,請求財產上或非財產上損害之賠償?換言之,監護人因執行監護職務而得行使之權限(下稱「監護人權限」),究竟是否屬於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權利」之一種?監護人此項被侵害之權益,又是否屬於民法第195條「人格或身分法益」之一種?
上開問題,涉及監護人權限在侵權責任法與損害賠償法中的定位。本案歷審判決,就此提出若干見解,值得留意。
第一,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的保護客體,應以「權利」為限,而不及於「利益」;此種權利與利益差別保護的立場,儼然已經成為晚近實務的穩定發展趨勢(例如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648號、112年度台上字第2021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132號等民事判決參照)。至於監護人權限是否屬於一種「權利」?原審法院與最高法院見解並不相同,值得比較對照。 ...(本文未完)

延伸閱讀 
 

相關書籍 more
【最新圖書介紹】

實務講座 more


 看更多2026年月旦釋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