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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6/0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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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自撞──強制抽血酒測
【摘 要】
A在住處飲酒後,騎乘普通重型機車外出,不慎因擦撞排水溝再自撞電線桿,經救護人員將A送醫救治。警察B接獲通報到醫院處理,在急診病床的A渾身酒味,B認有酒駕犯罪嫌疑,然因A受傷,無法配合吐氣酒精測試。B遂委託值班醫檢師對A強制抽血,測試檢定血液中酒精濃度。其後測得血液酒精濃度273mg/DL(即血液中酒精濃度百分之0.273)。請分析本件強制抽血酒測是否合法?A得如何主張權利救濟?
【關鍵詞】
【本文試讀】
壹、爭點
案情源自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大法官宣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相關規定違憲後,關於不能安全駕駛罪的強制抽血酒測與權利救濟法源,修訂在《道交條例》第35條第6項:「汽機車駕駛人駕車發生交通事故,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或第2款嫌疑,拒絕接受或發生交通事故無法實施第1項第1款測試檢定者,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得報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檢體採樣及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以下簡稱血液測試檢定);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時,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得將其先行移由醫療或檢驗機構實施血液測試檢定,並應於實施後24小時內陳報該管檢察官許可,檢察官認為不應許可者,應於3日內撤銷之,受血液測試檢定者得於受血液測試檢定後10日內,聲請該管法院撤銷之。」新法於2025年11月19日公布,本案例以新法分析。
貳、解析
本件強制抽血酒測違法,A得向刑事法院聲明不服。
一、強制抽血酒測的權利干預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酒測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或抽血酒測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者,成立不能安全駕駛罪。涉嫌駕駛人若基於不自證己罪權利,拒絕主動接受吐氣酒測,或因神志不清等因素致無法吐氣,偵查機關為調查駕駛人體內酒精濃度有必要時,唯有移送受委託的醫療機構強制抽血酒測,以保全酒駕證據。 強制抽血酒測,干預被告人身自由、身體權與資訊隱私權2。申言之,偵查機關將酒駕被告強制移至醫療機構,已限制其人身自由。其次,偵查機關委託醫療機構以針具侵入駕駛人身體採取血液,侵害其身體權。再者,人體血液中蘊含可識別個人的高度敏感生物資訊,例如DNA等,屬高敏感個人資訊之載體,血液酒精濃度值雖僅短期存在,惟偵查機關經由檢測血液,探知受測者是否達到酒駕數值,自屬侵害被告個人資訊隱私權。 準此,為追訴酒駕犯罪之公共利益考量,有必要實施強制抽血酒測時,應有法律授權基礎,俾符憲法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 二、法律授權基礎與權利救濟 (一)法律授權基礎 「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得追訴、處罰」(刑訴§ 1 I),為追訴犯罪實施強制抽血酒測,應依《刑事訴訟法》或其他法律之干預授權規定。...(本文未完)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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