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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6/04/06
臺南關廟鳳梨


【摘 要】
臺南關廟鳳梨,品質優良,故廣受國內外消費者喜愛。A擁有一甲鳳梨田,世代種植優質鳳梨。B是水果大盤商,某次參觀A的鳳梨田後,和A商議採購事宜。A表示今年鳳梨授粉栽種後,預估將會有3公噸收成,B遂同意以固定價格,收購A今年收成的全部鳳梨,並約定A分批採收後,立即分批交貨。隔天B立即將該契約權利(請求權),出售並讓與給鳳梨酥加工廠C。
誰知今年天氣異常,即使A頻頻催熟,但所種植的鳳梨卻遲遲無法成熟。眼見已經錯過鳳梨採收期,但究竟鳳梨最終能否成熟,順利採收?即使是產銷班專家,亦難以確認。

【關鍵詞】

【本文試讀】

壹、爭點
一、A、B契約效力如何?
二、C可以如何主張?

貳、解析
針對不存在的客體,進行交易,屬於實務上重要的案例,例如本題的契作或是預售屋交易等等。此種契約性質為何?有必要進行練習。
 
一、A、B契約效力如何?
 
(一)針對不存在的客體進行交易,可以考慮選擇的法律制度,主要如下
 
1.買賣契約(民法第246條)
首先,契約雙方當事人可以針對不存在的客體,採行買賣交易。但因為標的物在契約成立時,並不存在,所以出賣人無法在契約成立時,移轉財產所有權並交付之(參照民法第348條第1項),為避免陷入民法第246條第1項本文的「自始客觀給付不能」(事實不能),以致契約無效,所以買賣雙方當事人應利用同條同項但書規定:「但其不能情形可以除去,而當事人訂約時並預期於不能之情形除去後為給付者,其契約仍為有效。」,約定在不能情形除去後,始為給付,如此即不排除契約可為有效。因此針對不存在的客體,進行買賣,買賣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在標的物形成後,再為給付」,如此契約就可以有效。
由上述可知,若要對不存在的標的進行有效的買賣交易,前提必須是現在給付(事實)不能情形,必須是暫時的不能,而不能是永久不能。因為唯有「暫時不能」之給付,契約當事人才有可能可以約定,在不能情形除去後,再為給付。一旦買賣契約當事人根據民法第246條第1項但書,約定「待不能情形除去後,再為給付」,即係以「不能情形除去」,作為契約生效要件,是一種民法第99條,契約附「停止條件」的約定。一旦條件成就,契約即生效力。但如果不能的情形終究無法除去,條件未能成就,就可以終極確定給付「永久不能」,契約即告無效。無效契約的雙方當事人,應根據民法第247條,負起信賴利益賠償責任。 ...(本文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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