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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6/0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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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對無罪判決併受監護處分之上訴
【摘 要】
某甲因放火未遂案件,經第一審認定其行為時因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依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係屬不罰,而判決無罪,並依同法第87條第1項之規定,諭知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之處分(下稱「監護處分」)。某甲不服第一審判決,以其之精神疾病業經接受治療並獲控制,應無施以監護之必要為由,提起上訴。第二審認為甲之上訴合法,但仍有施以監護處分之必要,乃維持第一審無罪併受監護處分之判決,駁回甲在第二審之上訴。請問:第二審判決是否合法?
【關鍵詞】
【本文試讀】
壹、爭點
被告不服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併受監護處分之諭知,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應如何界定其審理範圍?
貳、解析
上訴,係對於未確定之判決請求上級法院為司法救濟之不服聲明方法。被告不服第一審因依刑法第19條第1項之原因認定其行為不罰而受無罪及依刑法第87條第1項規定併宣付監護處分之判決,所提起之第二審上訴,最高法院106年度第9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認為應就無罪判決與受監護處分合併觀察其上訴利益,此一見解在2021年6月16日刑事訴訟法(下稱「刑訴法」)第348條增訂第3項「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規定後,應否變更,此涉及第二審法院審判範圍之界定,至關重要。
一、被告之上訴是否合法/有無上訴利益之認定 被告之上訴,應以自己之利益為限,無許其為自己不利益上訴之理。被告不得為自己之不利益而提起上訴,此即「無利益即無上訴」原則。此一原則係為限制被告無益之上訴而設,乃被告上訴之合法要件,應優先審查。其他當事人之上訴,則不與焉。被告受無罪判決,係屬最有利之判決,依「無利益即無上訴」原則,通說均認為應不容許被告對無罪判決上訴。即使該無罪判決為錯誤判決,然對此而糾正之義務,應屬於檢察官,不論被告所持之理由為何,均不認有上訴利益。被告對無罪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不合法,應從程序上予以駁回。 依刑訴法第301條第1項規定,被告無罪判決可分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與行為不罰二種情形。對於因刑法第19條第1項之原因而行為不罰,其受無罪判決之被告,於其情狀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為防衛社會安全,由法院併宣付監護處分者,被告對此一無罪併受監護處分之判決上訴,究竟有無上訴利益,最高法院原採否定說,其理由為原判決既諭知被告無罪,無論其理由係因犯罪不能證明,抑或是行為不罰,以客觀觀察,均屬最有利於被告之判決,被告對該無罪判決,不具上訴利益2。至於監護處分部分,係附屬於無罪判決;因無罪判決對被告而言,係不得提起上訴之案件,則就附屬於該無罪判決之監護處分提起上訴,參考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52號判例意旨,亦於法不合。是本件被告上訴不合法,應從程序上予以駁回。 ...(本文未完)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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