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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6/0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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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舉證責任調整之實證研究──以上下審級間適用歧異及紛爭類型為中心
【摘要】
關於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規定,迄今已增訂20餘年,由於法官關於舉證責任分配之見解未必一致,同一案件中,不同審級法院就同一待證事實適用本條但書之見解如有歧異,可能使舉證責任於各審級一再調整,未必有利於程序安定,且對當事人有造成突襲之虞,有害於當事人程序利益。本文擬藉由實證研究分析,探討各審級裁判關於舉證責任分配之情形。於最高法院已建立穩定見解之案件類型,下級審宜參照遵循,以減少不同審級間見解歧異之情形。
【目次】
壹、前言
貳、文獻回顧與問題意識 參、研究設計 肆、研究發現 伍、附論:更審法院與最高法院適用民訴法第277條但書之歧異 陸、結論 【關鍵詞】
【本文試讀】
壹、前言
有關民事訴訟之舉證責任,民事訴訟法(下稱「民訴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藉由本文與但書之法條結構,揭示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與例外,並賦予法院因應個案情形調整舉證責任之權限,而非一概依實體法規範之要件予以分配。關於舉證責任之調整方式,最高法院於不同個案中,分別採取降低證明度、課予不負舉證責任當事人事案解明義務、乃至於轉換舉證責任;在紛爭類型上,除立法理由提及之四大類型(公害事件、交通事故、商品製作人責任、醫療糾紛)外,亦於意外傷害保險、祭祀公業、投資買賣股票等類事件中適用但書規定。
不過,由於法官關於舉證責任分配之見解未必一致,同一案件中,不同審級之法院就同一待證(應證)事實適用民訴法第277條但書之見解如有歧異,可能使個案中舉證責任於各審級重新分配,未必有利於程序安定,且可能對當事人有造成突襲之虞,有害於當事人程序利益。本文擬藉由實證研究分析,探討各審級裁判關於舉證責任分配歧異之情形,以供實務參考。 貳、文獻回顧與問題意識
一、文獻回顧
關於民訴法第277條但書「顯失公平」適用時所應衡量之具體要素,文獻上有舉醫療民事責任訴訟為例,就過失及因果關係之舉證,須基於武器平等原則,考量醫療紛爭特性、實體法規範要件、事實不明或舉證困難之發生原因、當事人掌握事證之能力及事實證明之難易程度而為適當分配或調整,此等因素亦得運用於其他類型之案件。 過去之實證研究,文獻上有於法學資料庫以「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民事、最高法院」為關鍵字,搜尋99年1月1日至110年10月31日之判決,並從中摘錄62則最高法院裁判進行整理分析。其將所蒐集之裁判分為二大類,其一為「現代型訴訟」,包含公害訴訟、醫療訴訟、股票交易損害賠償訴訟;另一則為「年代久遠型訴訟」,包含意外傷害保險、祭祀公業,共五種次類型,並整理最高法院於該五類訴訟中,常見之舉證責任分配模式。由此可知,實務近年來關於民訴法第277條但書之適用,有類型化之趨勢。但此篇研究僅以最高法院裁判見解為對象,且非探究全體實務之下級審法院(未經上訴於最高法院者)是否在該五類訴訟亦採取相同之舉證責任分配模式。 關於舉證責任分配於不同審級間見解歧異之現象,有學者認為舉證責任法則影響當事人訴訟成敗,故分配上應有類型化之考量,即個案類型須具有證據偏在等舉證責任調整必要性之特徵;若不區分類型,法官均得於程序中隨訴訟指揮或蓋然性高低不同而更動舉證責任法則,將造成突襲性裁判與程序不安定。惟該篇文章僅是就單一判決進行評釋,建議實務於適用民訴法第277條但書時應有類型化之考量,不得恣意調整舉證責任,但未考察實務上不同審級是否存在有歧異現象。 透過回顧上述文獻,可知最高法院近年來在適用民訴法第277條但書時有三種調整舉證責任分配之方式,並伴隨類型化之思考,在特定案件類型中調整舉證責任。由於過去尚未進行較大範圍之實證研究,即便有數量較多之判決觀察,其研究重點仍在最高法院之指標性法律見解,與本文所關切之問題,亦即不同審級間就相同案件之適用歧異情形有所不同。 二、問題提出 有鑑於此,本文擬透過觀察、比較不同審級法院在同一案件中適用民訴法第277條但書之情形,探討審級間法院見解之歧異狀況。一方面,最高法院如已在特定案件類型採取穩定之舉證責任調整模式,下級審法院通常應遵循此實務見解,在特定之案件類型中適用民訴法第277條但書;另一方面,上級審法官通常資歷較深、年齡較長,一般想像上其見解可能會較下級審法官更審慎,由於民訴法第277條但書是舉證責任之例外規定,故上級審法官在適用上是否可能較為限縮;反之,下級審法官是否較可能突破既有法律見解,更能本於修法思維及目的,基於程序法之觀點,在各種不同類型案件中落實武器平等原則,貫徹當事人程序利益保護,而不限於最高法院已發展之特定案件類型中適用舉證責任調整之規定。因此,本文提出兩點假設: (一)不同審級之法院,於民訴法第277條但書之適用上,不應有明顯之歧異,至少不同審級,對於有無適用民訴法第277條,不存在統計意義上之顯著影響;
(二)若不同審級間就民訴法第277條但書之適用有較為明顯之歧異,可能是下級審法院相較於上級審法院,更傾向適用民訴法第277條但書調整舉證責任。本文將嘗試驗證此兩點假設是否正確;如有明顯之歧異存在,其可能原因為何?可能之改善方向為何?
其次,另一種觀察審級間歧異之面向,在於最高法院將裁判廢棄發回後,更審法院是否遵循最高法院關於民訴法第277條但書之見解,此屬於法律適用之範疇。原審判決應適用卻未適用,或不應適用卻適用民訴法第277條但書時,構成民訴法第468條之判決違背法令。最高法院如以此為廢棄判決之理由,依民訴法第478條第4項,更審法院應採最高法院判決之廢棄理由有關應否適用民訴法第277條但書之法律見解。如更審法院未依最高法院之法律見解為判決基礎,不僅違反民訴法第478條第4項,亦可能造成舉證責任分配反覆而使當事人無所適從。因此,本文擬藉由實證研究,一併觀察在實務運作上,更審法院就民訴法第277條但書之適用,是否與最高法院有所歧異,而其影響因素為何。 然而,由於並非每一件案件皆會進行至更審,若要納入更審判決一併觀察,將必須排除其他後續沒有進行到更審程序之判決,如此可能造成觀察對象範圍過於狹窄,導致觀察結果失真。因此,關於更審與最高法院間歧異情形之研究,由於難能與非更審之上下審級間歧異情形之研究相互比較,故本文著重研究非更審之上下審級間歧異情形。至於更審與最高法院間歧異之情形,則聚焦於受發回之法院是否遵循最高法院之法律見解,並以附論另為敘述。 參、研究設計
一、分析對象選取
由於本文欲觀察不同審級法院對於同一訴訟事件之相同待證事實如何適用民訴法第277條但書,為此於裁判之篩選上,分為以下三步驟: 第一步驟係先透過司法院裁判書系統之裁判書查詢功能,以「(但書+顯失公平)&民事訴訟法第二七七條」為關鍵字,查詢裁判日期為110年12月31日以前於資料庫中之最高法院民事判決。蓋如以上述關鍵字和時間範圍直接搜尋所有法院之裁判,由於部分訴訟事件並未上訴至第二審或第三審,將會有下級審判決多於上級審判決之結果,因此,必須先選取出符合條件之最高法院判決,再搭配後續步驟搜尋其歷審裁判(詳後述)。 關於關鍵字之設定,由於民訴法第277條為法院分配舉證責任之規範依據,若直接搜尋「民事訴訟法第二七七條」,將因為法院論及舉證責任分配時原則上須援引本條規定之本文,而可能納入過多並非適用但書之裁判,但如以「民事訴訟法第二七七條但書」為關鍵字,則可能遺漏部分判決僅援引民訴法第277條規定,而在書寫上未明確區分本文及但書,或是先援引民訴法第277條本文,再以「本條但書」等語句闡述調整舉證責任等情況,此兩類情形皆無法用「民事訴訟法第二七七條但書」搜得,故本文以「(但書+顯失公平)&民事訴訟法第二七七條」為關鍵字,其在司法院裁判書系統中之意涵為:查找判決全文同時包含「『但書』及『民事訴訟法第二七七條』」或同時包含「『顯失公平』及『民事訴訟法第二七七條』」的判決。「『但書』及『民事訴訟法第二七七條』」能避免遺漏法院於不同文句中分開論述民訴法第277條本文及但書之情形;「『顯失公平』及『民事訴訟法第二七七條』」則能檢索到法院於書寫上未區分民訴法第277條本文與但書之裁判,因此本組關鍵字之設定較能避免遺漏,同時也能適度縮減檢索結果之範圍,不至於納入過多與調整舉證責任無涉之案件。 ...(本文未完)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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