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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6/0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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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循環經濟與企業社會責任
【摘要】
二手商品市場有助循環經濟與永續發展,綿長的價值鏈創造可觀經濟利益,但被揮不去的陰影籠罩,因為二手品牌銷售商面臨商標權人侵權訴訟、買受人刑事告發,而法院只能採信聲稱只有他們才能鑑別系爭商品真偽商標權人的認定。長久以往,二手商品市場必定會發生道德風險、不公平競爭,甚至反競爭的問題,臺灣和美國近年司法案件便是例證。現有商標法及競爭法在平衡品牌商品二手市場及商標權人利益有其局限,商標法需要更廣泛的典範,以建立獨立第三方鑑別機制,具體作法是由法院引入企業社會責任。
【目次】
壹、引言
貳、品牌商品二手市場的商標法問題 參、回應:建立獨立鑑別的第三方機制 肆、以企業社會責任為獨立鑑別第三方機制的法律基礎 伍、結語 【關鍵詞】
【本文試讀】
壹、引言
近年環境保護與永續發展成為重大法律議題,已經在許多領域產生影響,甚至典範轉移,智慧財產法也不例外。除了在專利法,商標法也有相關討論,例如將著名品牌產品零配件用於自己時尚產品的所謂升級循環(upcycling,例如將路易威登(Louis Vuitton, LV)服飾的鈕扣放在自己設計的包包上)對權利耗盡的影響。二手商品市場久已存在,很多人的第一輛自行車、手錶、汽車都是二手商品。二手商品不僅使物品充分發揮效用,對循環經濟與永續發展助益極大,也創造巨大商業價值,並回頭促進第一手市場。這種現象在品牌商品二手市場更是如此,二手品牌商品憑藉原品牌光芒以較低價格吸引更多消費者、延續該產品生命,有時甚至成為藏家與拍賣行追捧的年份精品(vintage pieces),為奢侈品經濟推波助瀾。在歐美,二手品牌商品市場高度發達、規模可觀,二手品牌商品轉售商常見公司化經營,有的在證券市場上市,或是被奢侈品集團持有股份或併購。
二手品牌商品的形式很多,除了上述升級循環商品,還有更改修復(alterations and refurbishment)商品,以及未經更改修復或升級循環再用的原樣商品。因為前二者都有系爭產品是否為同一產品而導致其上商標權利耗盡的問題,且已有名家專文探討,本文僅探討二手品牌原樣商品銷售的法律問題。 品牌商品市場長期受到仿冒商品困擾,因此品牌商採取各種方式嚴密甚至繁複的方法防範或取締仿冒商品,例如只在其專賣店或授權經銷商銷售、指定銷售點(points-of-sale)、為每件產品編號、建立記錄每個生產環節的內部文件、只在收到訂單後才向精挑細選的工廠下單生產,而且只提供後者生產該訂單所必需的原料配件。品牌商向來也不授權、認證或訓練第三方機構鑑定其產品真偽,亦不對外揭露鑑定其產品真偽的內部文件與商業秘密。 二手品牌商品市場除有仿冒商品魚目混珠,更受品牌廠商強勢行使商標權及買受人刑事告發的干擾,無法改善,危及循環經濟與永續發展。因此本文以品牌商品二手市場為例,探討商標法應如何突破才能滿足循環經濟的需要。本文將依序分析品牌商品二手市場的商標法問題、建立獨立鑑別第三方機制的必要性、以企業社會責任為該第三方機制法律基礎的正當性,以及商標法乃至智慧財產法引進企業社會責任的做法。 貳、品牌商品二手市場的商標法問題
二手品牌商品市場主要有三個商標法問題。首先,法院無法判斷或鑑別系爭商品的真偽。其次,品牌廠商強勢行使商標權,經常質疑或含沙射影二手品牌商品銷售商商品的真偽,進而指控其侵權,甚至仿冒,在後續的商標侵權糾紛,二手品牌商品銷售商永遠處於劣勢,因為法院最終總選擇或被迫選擇相信品牌商的鑑定結果。第三,不乏二手品牌商品買受人濫用商標法刑事規定,以對二手品牌商品出賣人提起刑事檢舉的方式而獲利,破壞二手品牌市場健康發展。
一、真偽鑑定的司法困境 鑑別系爭品牌商品真偽涉及品牌商的商業秘密,品牌廠商歷來拒絕透露其鑑別系爭商品真偽的商業秘密,以致各國法院無從辨識二手品牌商品真偽,在原告被告各自提出鑑定結果相互矛盾時,雖然對何者更具可信度感到困惑,但都不得不採信品牌商。以世界著名品牌LV 2016年在臺灣起訴某二手商品經銷商銷售四個偽造LV包案為例,因為爭執涉案包的真偽,原告LV及被告各自請一名經法官認可鑑定能力的鑑定人,原告LV指定其智慧財產部門經理,被告聘請曾在香港專門從事二手包交易網站「米蘭站」(Milan station)的工作人員。然而,兩位鑑定人得出截然相反的結論,LV鑑定人認涉案包為 仿品,被告鑑定人卻認定為正品。法院認為「兩人之鑑定意見都含有相當比例的主觀感受或者難以驗真核實的描述」,經進一步詢問,LV方鑑定人基於保護商業秘密,拒絕提供鑑定真偽標準,以及鑑定「假貨」與真品的具體差異。 法院雖然感到難以認定何種評估結果更可信,最終還是採信LV方鑑定意見,「由於本案所須鑑定的是LV商標商品的真偽,當然以經商標權人授權鑑定工作者,會有比較完整和全面了解。被告鑑定人自承沒有到LV公司上過課、培訓他的人也沒有受過LV公司的訓練。而原告鑑定人在說明其鑑定意見時,也表示不會因為鑑定結果而影響她的薪水,被告對此並沒有挑戰,所以基本上可以認定LV方的鑑定意見具有獨立可信賴性。」 但是如果法院盲目信賴品牌商的鑑定結果,必定會導致各種道德風險,因此最高法院在2022年一則網路銷售一只LV二手皮夾刑事案件就指出:「原審引用作為上訴人犯罪證據之路易威登公司鑑定報告,揆其內容,僅有鑑定結論,其餘關於鑑定所憑之方法、資料及鑑定人如何依其專業知能而為判斷及論證之說明則均付之闕如,是否足以作為上訴人不利之認定依據,猶有進一步研求餘地。而檢察官上揭勘驗結果,雖有縫過細、歪斜及皮夾邊緣破裂等瑕疵,但其原因為何,既有疑竇而尚待究明釐清,則在未究明前,尚不足以憑為論斷上訴人上揭關於扣案皮夾係二手真品、購入以後曾自行縫補修綴等有利之辯解係屬不實而不足以採信之合理理由。……原審……遽以上揭鑑定報告與檢察官勘驗筆錄作為認定上訴人犯罪之依據,其採證自非適法,並有調查職責未盡及理由欠備之違誤……應認原判決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二、商標權人強勢行使商標權 在TRIPS協定的要求下,許多經濟體的商標法賦予商標權人一系列民事及刑事救濟措施,使其能夠強勢行使商標權,在臺灣及美國甚至達到商標霸凌的地步(歐盟及其會員國與中國大陸尚未見此種案例)。例如不分青紅皂白地對少量「假冒」商品提出刑事告訴,或是要求被告侵權人支付天文數字賠償金。 本文作者在2023年底利用司法院網站法學資料檢索,發現國際著名商標權人在臺灣提出不少刑事案件,LV至少曾提出204件、愛馬仕(Hermès) 59件、古馳(Gucci) 129件、香奈兒(Chanel) 123件,疑似過度用國家刑事權力壓迫和污名化侵權人,再利用免訴訟費的附帶民事訴訟要求損害賠償。舉例而言,愛馬仕曾於2008年對其專櫃銷售人員離職後在臺銷售愛馬仕皮包提起商標侵權刑事及民事訴訟,索賠天文數字賠償金。該案標的物為三只愛馬仕Birkin包,一只Haut à Courroies包,被告主張該等皮包為在國外購買的真品,原告卻認定為仿品,法院採信原告,科被告有期徒刑3個月、緩刑2年的刑事處罰。愛馬仕接著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之訴,要求被告賠償新臺幣10億2,500萬元。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權衡被告侵權期間(約6個月)、原告損失及被告侵權獲利,認定平均價的500倍為合理賠償,而四個涉案愛馬仕包平均價為新臺幣512,500元,因此判定高達新臺幣256,250,000元民事賠償,並命被告支付5%年利息。 ...(本文未完)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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