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更多2026年月旦釋讀 | |
發佈日期:2026/07/10 |
|
火舞的眼淚──公立學校內體育館之使用
甲、乙、丙為A公立中學之學生,一直以來熱愛火舞活動,常尋找各種適合練習火舞的場地練習並與同好進行舞技切磋,A中學將迎接建校50周年校慶,甲、乙、丙申請在校慶展演的體育館內進行火舞表演,並希望在展演前3個月可以固定周一晚上於體育館內練習1小時,因而向A中學提出申請;不料,A中學學務處組員丁為該校火舞社之指導老師,經審議後,未報告學務處主任戊,自行認定A校已經有火舞社,該社團已經申請進行火舞表演,因此非組成社團的甲、乙、丙,不具備於校慶日展演之申請資格,且因為係3位個人申請,如果引發室內火災之風險,無法由個人承擔責任,因此直接口頭拒絕其乙、丙、丁提出之申請書。試問:
一、公立中學內的體育館在行政法上為何種性質?甲、乙、丙希望固定周一晚上於體育館內練習1小時,為何種行為? 二、甲、乙、丙之申請被丁口頭拒絕,可能提起救濟嗎?校內火舞社團之申請,或若為校外人士己之申請,有否不同? 【關鍵詞】
【本文試讀】
壹、爭點
本題主要涉及公立中學校內設施之行政法性質,與相關使用規定對於不同身分者所可能產生的法律效力問題。
貳、解析
在我國行政組織法的架構下,從行政組織得以運作的角度而言,主要會涉及兩部分的問題:一個是組成行政機關的人員,也就是公務員法的範疇;另一個則是為了完成公共任務,行政機關人員必須使用的土地、設施或設備,此部分就是公物法。公務員法在國內有相當成熟完整的研究與教科書,相對於此,公物法在法律學界則相對冷門,實務上則通常以國有財產法相關規定為依歸。
公物,通常指直接供公目的使用,並處於行政主體支配下之物。在這樣的框架概念下,又依據不同的分類標準,可再分為以下類型: 一、依據所有權歸屬於公法人或是私人,區分為公有公物、私有公物。也就是說,即使為私有物,但若直接供公目的使用,仍為公物。 二、實務上依據國有財產法與各地方自治團體制定之自治條例(如臺北市市有財產自治條例),區分公物是否提供使用收益,區分為公用公物與非公用公物,公用公物,又分為三種:公務用財產(各機關、部隊、學校、辦公、作業及宿舍使用之國有財產)、公共用財產(國家直接供公共使用之國有財產)、事業用財產(國營事業機關使用之財產,但國營事業為公司組織者,僅指其股份)。 三、學說上則依據使用目的之差異,區別為: ...(本文未完) 延伸閱讀
相關書籍 more
實務講座 more
|
|
看更多2026年月旦釋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