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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6/0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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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民法百年變遷與現代化──德國民法典一百二十五載:誕生、發展以及革新
【摘要】
德國民法生效至今已超過125載,面對諸多社會變遷之下所新生的挑戰,該法典在立法、司法以及學術的交流、衝撞與合作之下,已呈現出與當年不同的諸多面貌。本文將沿著歷史的軌跡,陳述這部對我國民法發展有深刻影響的法典之成立背景,以及後續之重大變革,並對這些發展作簡要評析。本文同時也對於德國民法在歐洲整合架構下所面臨的挑戰以及回應加以說明,並肯定德國民法典雖歷經歲月,但絕非老朽無用之輩。
【目次】
壹、引言
貳、制定過程 參、1900年至1933年 肆、國家社會主義之不義 伍、戰後時期(1945年至1989年) 陸、1990年至2025年 柒、結語 【關鍵詞】
【本文試讀】
壹、引言
今日,本人將與各位一同回顧一段長達125年的法律發展歷程,因為此正是這部最具重要性的德國法典迄今之歷史長度。 首先,論述於1900年施行之德國民法典(Bürgerliches Gesetzbuch, BGB),其制定沿革與基礎,而後將檢視該法典自1900年至1933年間之發展,並緊接著略述自1933年至1945年間之不義時期。繼之,則把論述重點放在二戰結束後之發展,並就債法(Schuldrecht)與親屬法(Familienrecht)等領域之重大改革,進行主題式探討。
貳、制定過程
一、前史
制定一部適用於全德國之《民法典》主張,早於1814年即已被提出;然而,卡爾・弗里德里希・馮・薩維尼(Carl Friedrich von Savigny)卻以時機尚未成熟為由,成功反對創設全德統一之民事法典。對其而言,新法之研擬制定固然是重要志業,但此等事業必須符應「民族精神」(Volksgeist),而該精神則蘊藏於實際之法律生活中。其發掘乃屬於歷史法學派(Historische Rechtsschule)之任務,並應以科學、邏輯,尤其是歷史之方法推動進行。於是,法典之創設因而一時被延後。 而在之後的數十載歲月裡,學術界為此一工程奠定了基礎。尤其是可被歸類於羅馬法體系之歷史法學派(römisch-rechtlichen historischen Rechtsschule)的薩維尼自身及其弟子們,以諸多奠基性著作,為全面且系統性的立法(Gesetzgebung)構築了地基。
對於民事法統一之訴求,尤其是在1860年代再次興起。於1861年舉辦的第一屆德國法學家大會(der erste Deutsche Juristentag)即為著例。但當時統一之德國尚未存在。直至1871年德意志帝國誕生,國家層面的先決條件方告建立;然而,起初帝國對民事立法仍欠缺立法權,故須先行修改憲法。 在國民自由黨籍(Nationalliberale Patei)帝國議會議員拉斯克(Eduard Lasker)與約翰內斯・米克爾(Johannes Miquel,其後擔任法蘭克福市長暨普魯士司法部長)之提案下,憲法之修正於1873年完成,因而將立法權移轉予帝國。同時,各邦也將其同意設下相對之條件:擬定德國民法典草案者,不應是帝國以及位於柏林之帝國司法署(Reichsjustizamt,也就是所謂帝國之司法部(das Justizministerium des Kaiserreichs)),而應該由各邦之代表機關──聯邦參議院(Bundesrat)主導。據此,聯邦參議院遂於1874年設立第一委員會(die erste große Kommission)。 二、第一委員會與哥特利布・普朗克(Gottlieb Planck) 委員會之成員乃是由各邦提名。其成員並非出自各邦司法部,而是各邦之知名法學家,其部分為實務工作者、部分則是教授。 然而,幾乎所有委員皆出身潘德克頓法學傳統(die Schule der Pandektistik之音譯,或譯為學說彙編法學派),也就是可歸屬於受羅馬法體系影響之歷史法學派。這個因素,決定性地形塑了德國民法典之性格。 第一委員會於1888年前完成並公布第一草案。在諸多重要成員中,尤以哥特利布・普朗克(Gottlieb Planck)之貢獻最為卓著。而2024年亦適逢其兩百歲冥誕。 普朗克因其自由主義政治立場,必須長年忍受其故鄉漢諾威王國之打壓。因為他投身反對邦議會中上議院(erste Kammer des Landtags)貴族恢復特權之企圖,而遭到當地反動政府持續之迫害。隨著1866年漢諾威王國解散並且併入普魯士後,普朗克不僅得以無礙地重回司法實務擔任法官,甚至更投身於議會活動。 其後,普朗克獲聘參與德國民法典之制定。一般認為,其為親屬法(Familienrecht)之主要創造者(Erschaffer),甚至視其為整部德國民法典之父1(Ziehvater des gesamten BGB)。在第一委員會中,普朗克任擔任整體親屬法之編修者(der Redaktor);於第二委員會則擔任德國民法典全書之總報告人(Generalreferent)。其成就實則並未受到足夠充分的讚譽:在其於柏林承擔此任務之初,即已全盲,但仍然承擔五編整體之巨量工作,且品質並未因而受損。他於夜間由其夫人朗讀當日所提出之動議,輔以工作。 普朗克一方面遵循政治上的託付,並非為創制新法,而是在「以統一之法取代德國各地現行之多元法制」。然而其亦主張,德國民法典必須「回應迫切之生活需求,並於此範圍內兼顧生成中之新法」,但應審慎為之,「僅當發展之趨勢明確朝向革新時」,方才採納。 首版草案除廣受讚譽,亦招致批評。一方為日耳曼法取向之學者陣營,指其過度受羅馬法支配,而忽略德國法之日耳曼根源。此外,亦批評該草案過於去政治化(unpolitisch);他方則為社會主義陣營,批其欠缺「社會之油滴」,這尤其展現在勞工、承租人與女性之保護方面。在此可用以下主題為例: 三、買賣不破租賃(Kauf Bricht Nicht Miethe) 法制史學者海因里希・布倫納(Heinrich Brunner)的一段註腳,足以生動呈現當時之批評要點: 「在民法典初版草案所含諸規定中,無一如承認『買賣破租賃』原則一般,引發如此強烈之民間反彈。相反之立場──『買賣不破租賃』(Kauf bricht nicht Miethe)──方為德意志之法,而我或許在此僅能低調謹慎地強調此一動機。因在草案擬定者眼中,若能提出反面的主張,也許更能獲得迴響。」 此評論呈現出兩層意涵: 其一,布倫納指摘起草者僅因某些規範屬羅馬法,即將之納入。如此的指責實屬過度誇張,然也非全然無本。其同儕奧托・馮・吉爾克(Otto von Gierke)亦曾諷刺,該法是以「潘德克頓綱要所鑄造成的條文」。
其二,其批評社會問題遭到忽視。然 而,此也與第一委員會成員之自我定位完全 相符。正如第一委員會成員溫沙伊特 (Bernhard Windscheid)所言:「倫理、政治與國民經濟之考量,非屬法律人本職之事。」 然而,於草案的後續修訂中,位於柏林之帝國司法署(Reichsjustizamt)將該條規範徹底翻轉,而在1900年公告施行之法律中確立:買賣不破租賃。在此以及其他的問題上,部會也採取行動以衡平若干社會不公。例如,規定出租人留置權不及於承租人之不得強制執行之物(參照德國民法第559條舊法)。
最終,德國民法典所蘊含社會內涵,實較社會主義批評者所承認者為深。整體而言,我們現今對於當年法典之觀感,已異於1970年代後之主流觀點。當時,德國民法典經常被斥為「不受拘束之占有個人主義」(hemmungsloser Besitzindividualismus)之書面文件。而近數十年來,德國民法典之社會性傾向則越來越強烈地被加以推進。但也誠如法蘭茲・馮・李斯特(Franz von Liszt)於1889年所作出之正確評語所言,德國民法典乃「吾輩法學家之精神所生,而非吾國國民之血肉。」 總體而言,羅馬法學者所採之方法論 ──亦即是強調羅馬法的學理思維──植基於自由主義立場,也表徵了體系對抗國家的防衛抗爭。此種於19世紀中葉尚堅信自由社會之道德力量的基本態度,至德國民法典於該世紀末生效時,已明顯被動搖。 對於法典制定之論述先止於此。...(本文未完)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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