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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6/07/21
民事法裁判精選──意思表示之瑕疵:欠缺表示意識、虛偽意思表示、錯誤與詐欺(114台上1329判決)


【本文試讀】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329號民事判決

【相關法條】
民法第86條、第87條第1項本文、第88條第1項本文、第91條、第92條、第832條

【關鍵詞】

【裁判摘錄】
(一)按民法第832條所定普通地上權,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地上權為用益物權,以支配物之利用價值為內容,權利人因標的物之使用收益而直接達到目的。此與以支配物之交換價值為內容之擔保物權,尚屬有別。出於加強擔保之目的而虛偽地上權之設定者,於物權行為當事人間並無民法第832條所定之使用土地合意,自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依民法第87條第1項本文,應屬無效。查上訴人以附表二土地為黃○鳳設定系爭地上權,係黃○鳳慮及上訴人將該土地抵押後仍得於其上建屋,將影響抵押物拍定及其價格,乃另設定系爭地上權以確保附表二土地為素地之狀態等情,為原審認定之事實。則黃○鳳是否僅係為強化擔保而設定系爭地上權,並無在附表二土地上營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真意?倘如是,能否謂系爭地上權設定,非出於上訴人與黃○鳳之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民法第87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自待研求。原審未遑辨明,遽謂基於上開目的設定之系爭地上權並非無效,否准上訴人塗銷系爭地上權之請求,已有可議。
(二)次按民法第88條第1項本文所稱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指表意人就當事人、標的物本身或法律行為性質認識錯誤,主觀之意思與客觀之表示不一致。對客觀所表示之當事人、標的物或法律行為,欠缺對其發生法律效果之法效意思(效果意思)。......

【導讀】
本案事實略為:訴外人甲為詐騙集團成員,其假冒檢察官之名義向原告乙表示其帳戶涉及犯罪,但如乙配合破獲洗錢集團,乙所涉之洗錢罪即可安然脫身,基於甲之誤導,乙因此誤以為被告丙僅是配合辦理借款「走流程」之人,因此與丙簽訂借款契約,並為擔保系爭借款債權而以其A地為善意之丙設定抵押權。此外,丙擔心乙如果之後在A地上興建建築物,將會影響A地未來之拍定或其拍定價格,雙方遂同意由丙在A地上設定地上權。惟於丙將借款金額匯付與乙後,該筆金額即被甲提領一空,嗣後丙因未收到應支付之各期利息,遂聲請拍賣A地,此時乙才驚覺原來甲是詐騙集團成員,於是起訴請求丙應塗銷該抵押權與地上權之設定。查乙之主張有無理由,所涉爭點甚多,茲分述如下:
一、關於塗銷抵押權部分
按意思表示係以「表示行為」與「法效意思」為其要件,後者則又可區分為「行為意思」、「表示意識」與「效果意思」,其中表示意識係指行為人認識其行為具有某種法律行為上之意義;效果意思則係指行為人具備欲依其表示發生特定法律效果之意思(王澤鑑,民法總則,頁428,2024年),查本案乙就其設定抵押權之意思表示,涉及是否欠缺表示意識與效果意思之爭議。
(一)乙欠缺表示意識? 
關於乙就其設定抵押權之意思表示,是否欠缺表示意識,原審即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上字第132號民事判決並未置一詞,但案經上訴至最高法院後,其表示:「按民法第88條第1項本文所稱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指表意人就當事人、標的物本身或法律行為性質認識錯誤,主觀之意思與客觀之表示不一致。對客觀所表示之當事人、標的物或法律行為,欠缺對其發生法律效果之法效意思(效果意思)。至客觀上發生法律效果之表示行為,表意人因一定之情狀,主觀上誤認其不發生法律上效力者,應屬欠缺表示意識(思)之行為。」...(本文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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