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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6/0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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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日本民法典──以「第三民法」為中心
【摘要】
日本民法與民法學自1870年起的150年歷史,可分為明治、昭和及平成三個時期。本文著重介紹平成民法即「第三民法」之特徵。有關財產法,促進企業發展與保護弱勢是修法原動力;就身分法而言,加強對離婚、再婚及非婚生子女權益之保障,顯示家庭型態多樣化;人格權保護則是隨判決實務擴大。此外,現代化與平易化更是立法方針。
在民法的生成與普及上,第三民法一改過往由學者推動之模式,轉由民眾等「接受者」角度出發。透過國民表達訴求、參與立法和法解釋的法律大眾化之趨勢,使民法典真正成為一部「國民的法律」。 【目次】
壹、前言
一、為了展開討論而設計的圖像 二、討論的重點 三、討論的前提 貳、結語──從歷史走向比較 【關鍵詞】
【本文試讀】
壹、前言
一、為了展開討論而設計的圖像
2024年3月本人應邀至政治大學,以一個小時回顧日本民法和日本民法學150年的歷史。當時為了進行此項艱鉅的任務,提出了如下的一個圖像:
—————————————— 第Ⅰ期 1870 → 1898 → 1920 —————————————— 第Ⅱ期 1920 → 1947 → 1970 —————————————— 第Ⅲ期 1970 → 1999 → 2020 —————————————— 這個圖像具有以下意涵: 第一,將日本民法與民法學的起點設定為1870年。 第二,將此後至2020年為止的150年,按照每50年為一單位,劃分為三個時期。 第三,在每一時期的中間設置一個「高峰點」,再將每一時期區分為向高峰點邁進的「上升期」與從高峰點走向終點的「下降期」。 以下再作幾點補充說明。首先,以1870年為起點,此年度日本政府設置了「民法會議」、由後來出任司法卿的江藤新平著手進行民法典之編纂。其次,作為三個高峰點的1898年與1947年,分別是日本民法典制定之年份,以及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戰敗後、盟軍占領下實施民法大幅修改之年份。1898年的民法典,採當時的年號,通常稱為「明治民法」。而1947年修正之民法,也通常採當時的年號而稱為「昭和民法」。至於自1999年起所展開的一系列民法修正,若也以年號稱之,則可稱為「平成民法」。「平成民法」這個用語目前尚未成為通用的用法,是本人所提倡的。最後,所謂上升期與下降期的區分,則是「民法學」發展的上升期、下降期。 前次在政大演講時,運用這個圖像,聚焦於三次法典的編纂和修正,嘗試說明各時期民法學的興盛與衰退。而這次把焦點放在三個民法典本身,針對其內容與形式(Ⅰ)以及生成與普及的過程(Ⅱ)進行探討。 二、討論的重點 此次演講特別想聚焦討論的對象是本人稱為「平成民法」的「第三民法」。理由有二:第一個理由與個人密切相關。自1989年從第一次海外研究歸國後,至今已經過35年,本人一直持續參與民法的修法工作。具體來說,一方面,曾參與1990年代的《產品責任法》和《消費者契約法》之制定(當時的身分是提出立法建議的研究者團隊成員)以及2000年代至2010年代的債權法修法(身分是負責立法的主管機關即法務省審議會之委員);另一方面,自2000年代至今,數次持續參與身分法修法的工作(擔任法務省審議會之部會長)。基於上述經驗,希望能與先前的「明治民法」、「昭和民法」加以對照,找出親身參與的「平成民法」之特徵。第二個理由則與此刻發表演講之場合有關。自2010年首次造訪臺灣以來,這已經是本人第六次來臺灣。2011年起,韓國、中國大陸、日本與臺灣的民法學會互相合作,發起「東亞民事法學國際研討會」,此後每年皆舉辦活動,總能在東亞某地與臺灣學者再度相會。此外,亦曾於2018年、2019年與2024年至臺灣大學開設共計4門課程。另外,在近年日本身分法的修法過程中,日本法務省已開始要求調查除了法國法與德國法之外,包括韓國法與臺灣法之經驗。基於這些經驗,希望能從與臺灣法(以及韓國法)之對比中,進一步闡明「平成民法」的特徵。 三、討論的前提 在序論的最後,補充說明作為討論前提的幾個事實,分別是關於三個民法典。 日本民法典前三編公布於1896年,後二編則於1898年公布,五編一併於1898年施行。「明治民法」一詞,多用來指涉1947年全面修法之前的後二編規定,但有時也包含前三編在內。此外,在明治民法之前,早在1890年,日本就已公布首部近代民法典,其主要起草者是法國籍法學家波瓦索納德(Boissonade)。波瓦索納德花費近十年的時間起草該法典,但由於國內對此法典之反對聲浪甚大,此法典最終未能施行而被延期。於此背景下,日本政府設置了「法典調查會」,由穗積陳重、富井政章、梅謙次郎三位博士擔任起草委員,以修改「波瓦索納德民法典」的方式設計新法案,最終制定出於1898年施行的民法典。學界中亦有見解認為,該部民法典──即過去慣稱的「舊民法」、「波瓦索納德民法」實質上可說是「明治民法」的第一草案。 1947年的民法修正,由於未能趕上同年新憲法的施行,因而先制定了一部由十個條文組成的臨時措施法──《因應日本國憲法施行之民法應急處置法》,隨後才公布並施行修正後的民法。不過,這部1947年的「昭和民法」其實也有其前史可循:早在1918年,臨時教育會議便指出「明治民法」不符合日本淳厚的風俗美德,據此,臨時法制審議會遂著手制定《民法親屬編修正要綱》與《民法繼承編修正要綱》,並分別於1925年與1927年公布之,這兩部要綱因制定於大正年間,故又稱為「大正修法要綱」。民法修正委員會根據這些要綱,開始擬定條文,然而隨著二戰爆發,委員會的工作約於1940年前後中斷。不過,在「昭和民法」中,其實可發現不少源自「大正修正要綱」之規定。 本人所稱的「第三民法」,亦即「平成民法」,與前兩部民法相比,則有著相當顯著的差異。所謂「平成民法」,是指於平成時代共30年之中進行籌備作業,並於1999年起的25年間陸續進行修法,至2025年時已呈現出嶄新面貌的民法典。在此期間所進行的民法修正(不包括因應其他法律變更所做的形式性修正),如下表所列...(本文未完)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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