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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6/08/12
開啟法人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之對談新篇章──簡評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大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摘要】
當法人之名譽或信用遭不法侵害時,得否就其所受非財產上損害,向加害人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對此法律問題,過去雖可見正、反意見各據一端,但實務上應係以否定說為大宗。惟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作成112年度台上大字第544號民事裁定,傾向採肯定立場,其中傳遞出冀能就法人人格權保障之議題,開啟與時俱進的對談新篇章之意向。是以,民事大法庭究係依何論據而循序導向本裁定之結論,及其所引發的後續廻響,皆值吾人投以高度關注。

【目次】
壹、基礎事實摘要
貳、法律問題
參、法院見解
肆、評 析
伍、結 語

【關鍵詞】

【本文試讀】

壹、基礎事實摘要
甲起訴主張:乙公司於2019年10月間,向其採購LED塑鋁球泡燈4萬4千個(下稱「系爭球泡燈」),合計應給付之貨款為新臺幣(下同)138萬6千元(下稱「系爭貨款」)。甲已依約於2020年3月間交付系爭球泡燈予乙公司,惟乙公司迄未依約付款,爰依該買賣契約求為命乙公司如數給付,並加計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
乙公司則以:其另向甲購買LED燈泡(下稱「系爭LED燈泡」),惟甲所交付之系爭LED燈泡有瑕疵,已構成不完全給付,致其僅能予以回收。嗣經媒體大幅報導,造成其商譽 受損,遂依民法第227條之1準用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甲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200萬元,並以該債權與系爭貨款為抵銷等語,資為抗辯。

貳、法律問題
因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侵害法人之名譽或信用,該法人就其所受非財產上損害,得否適用或依民法第227條之1準用第19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參、法院見解
一、一審法院 乙公司另案向甲採購系爭LED燈泡,遭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市場購樣檢測結果光束維持率不符合CNS15630第11.2節規定之6千小時維持為由,限期1個月內回收或改正,……;亦即甲因可歸責之事由生產、出售、交付有瑕疵之系爭LED燈泡予乙公司,已致乙公司之商標、產品遭媒體大幅度報導指為欺騙消費者、標示虛偽不實、品質不合規定、不及格,自對於乙公司之商譽產生重大傷害。
近年乙公司主要產品並均為LED產品,……,乙公司向通路商……回收部分並係以其他商品更換、並非退款,……,足見乙公司之其他LED燈泡商品並未因而無人願意購買,乙公司亦未具體陳明並舉證整體銷售額自2020年6月起因系爭LED燈泡瑕疵經媒體大幅報導後有何規模、程度之變化,或有其他產品遭通路商拒絕或遭客戶退回,本院認對於乙公司商標商譽之損害,非財產損害以30萬元為適當。......

肆、評 析
近年來,隨著社會生活型態和觀念的改變,吾人可發覺對人格權之保護呈現出強化趨勢 。而法人作為在現代社會中從事各類公益或經濟活動的一員,既與自然人同屬權利義務之主體 ,則對其人格權之保障自不外於法律。另一方面,在法人的經營模式步向國際化、多元化,且組織規模日趨龐大、複雜的今日,如何與時俱進地形塑其權利義務內容之適切框架,實乃一影響層面廣泛之議題。
以民事大法庭在本裁定所探討之法律問題、亦即法人之名譽或信用遭不法侵害時,得否就其非財產上損害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來說,過去長期以來,最高法院似多傾向採否定見解 。惟本裁定卻表達了(限制的)肯認態度 ,被認為具有指標性意義 而備受矚目。同值注意的是,作成本裁定的11位大法庭成員中,計有7位分別提出了協同意見書(2份)、不同意見書(1份)和部分不同意見書(1份) ,各自為吾人提供了豐富的思考切入點而極具參考價值,誠有諸多值得進一步探究之處。惟限於篇幅,本文僅先聚焦於非財產上損害的概念內涵和態樣(以下「一」),以及精神上痛苦與法人請求以相當金額賠償非財產上損害的互動關係(以下「二」),就此兩面展開簡要的分析與反思。
一、非財產上損害的概念內涵和態樣
按我國學者之看法,民事責任係指「違反私法之義務,侵害或損害他人之權利或法益,因致必須承擔私法關係之不利益之謂」 。又,民事責任以損害賠償為核心 ;至於在具備何種要件時,被害人方可向賠償義務人請求賠償?以侵權責任或契約責任為觀察對象來看,均不脫有「損害」發生。...(本文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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