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加入會員  | 購物車 |  購書服務 |  會員專區 |  會員Q&A |  書店公告 |  教師資源 |    sitemap 

元照

高級檢索

新書閱讀
 看更多2026年月旦釋讀
發佈日期:2026/09/10
共有物裁判分割方法之順序與原物分配顯有困難之認定──評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022號民事判決


【摘 要】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022號民事判決除顯示該院一貫所採原物分割優先之立場,並且隱含於新修正民法第824條之1第4項規定之下,變價分割之可能性降低之現象。此外,本案尚發生分割而造成土地細碎化之疑慮。本文以為,當分割方案無法避免土地過度細分而難以利用或價值減損,進而產生原物分配顯有困難之疑義,與共有人所受分配之價值未反映其應有部分,二者之間難謂有直接關聯,能否透過金錢補償解決,值得思考。

【目次】
壹、事實摘要
貳、爭 點
參、法院見解
肆、評 析

【關鍵詞】

【本文試讀】

壹、事實摘要
本案係分割共有物事件。系爭標的乃坐落臺北市某段之土地一筆(下稱「系爭土地」),面積約42,586平方公尺,為原、被告所共有,共有人合計達20餘人,各人之應有部分比例不一。原告主張因各共有人間對於共有土地之分割方法無法達成協議,遂提起裁判分割共有物之訴。系爭土地之使用分區屬保護區,現況多為山坡地與原始樹林,大部分無法開發,僅少部分區域可經由附近道路通行。原告主張,系爭土地面積4萬餘平方公尺,按公告現值計算高達1億7千餘萬,且因系爭土地屬無法開發之保護區,價值無高低差異問題,若採變價分割方式,恐難有買受人願意購買,故應以原物分割為宜,並提出若干分割方案供法院參考。然而,多數被告之抗辯概以,若依原告所提方案,除有偏袒原告自己而不公平之疑外,分割後之土地過於狹長;造成不多數共有人分割後所取得之土地形成袋地,無通路可對外通行;復將造成土地畸零破碎,難以利用。根據以上理由,多數被告偏向以變價分割之方式分割系爭土地。全案歷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與臺灣高等法院之判決,上訴最高法院。

貳、爭 點
本案核心爭點在於法院決定裁判分割共有物時,是否就原物分配之各種方法詳予調查審認?是否因系爭土地過度細分已達到原物分配顯有困難之程度,足以改採變價分配之方式?

參、法院見解
一、第一、二審法院之見解
一審士林地方法院審酌雙方所提原物分割之方案後認為,若依兩造之方案,因未留置道路,導致各共有人所分得部分,實際上利用困難,且須解決通行問題,使法律關係複雜化。此外,法院以為兩造所提分割方案皆有公平性之疑慮,造成部分土地鄰近道路,利用上較之其他土地便利,顯具較高之經濟利益。另,若欲將系爭土地以原物分割之方式分予各共有人,因本案之共有人人數高達26人,且分割後之土地另須劃設道路以供通行,將使系爭土地過度細分,不利整體使用。綜合以上理由,法院認為兩造所提方案顯然不利於日後之利用,且分配難臻公平,當屬各共有人均受原物分配顯有困難之情形。復考量系爭土地之條件,整體具經濟上利用價值,且大多數被告均偏向變價分配之方案,為使系爭土地為完整利用,使系爭土地之市場價值極大化,加之欲取得系爭土地之共有人亦有承買之機會,法院遂決定本案系爭土地採變價分配之方式分割為適當。......

肆、評 析
一、裁判分割方法之順序
關於裁判分割,民法第824條第2項於2009年修法前原規定:「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命為左列之分配: 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二、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第3項復規定:「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修法後之第2項則規定:「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第3項則大同小異:「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其修正條文說明稱當時第2項關於裁判分割方法之規定過於簡單,導致社會經濟或共有人個人利益常無法兼顧,遂參照德國、瑞士及日本等三國之民法,將裁判分割之方法修正為:「原則上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分配如有事實或法律上之困難,以致不能依應有部分為分配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其餘共有人則受原物分配者之金錢補償;或將原物之一部分分配予各共有人,其餘部分則變賣後將其價金依共有部分之價值比例妥為分配;或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法院裁判時,應斟酌共有人之利害關係、共有物之性質、價格及利用效益等各分面,謀求分割方法之公平適當 。
我國民法於2009年修正前,民法第824條第2項之規範原未設定分割方法之順序,欲提供法官裁量空間,就個案綜合各種因素進行判斷以決定之,惟實務一貫皆以於原物分配發生困難時,方選擇變價分配之方法 。該條項修正後,增加「原物分配顯有困難」等字句,明顯使分配之方法有其順序。至裁判分割之分配方式,從法條文字觀之,其順序顯以原物之全部分配為最優先,即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其次,雖法條未明文第二順序,惟一般係以原物分配兼價金補償作為全部分割方法之補充規定,即按民法第824條第3項,於原物分配與各共有人時,若共有人中有不能按其應有部分而受分配者,得以價金補償 ;...(本文未完)

延伸閱讀 
 
 
相關書籍 more
【最新圖書介紹】

 
實務講座 more


 看更多2026年月旦釋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