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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6/11/03
盜用儲值智慧卡之刑事責任


甲撿到一張遺失的悠遊卡,即前往便利商店購物,以該卡支付購物之費用。其後,甲欲將該卡中之儲值金額用盡,再以該卡繼續購物與搭乘公眾運輸多次。由於該悠遊卡有設定自動儲值功能,當卡片中之儲值餘額低於100元時,將會自動儲值500元至卡片中。甲於發現該卡片得以自動儲值的情事後,遂繼續使用該張卡片消費,並使其反覆儲值,直至遭警方查獲為止。

【關鍵詞】

【本文試讀】

壹、爭點
一、以竊盜、侵占遺失物等不正方式取得他人之儲值智慧卡後,再以該卡進行消費之行為,所應負之刑事責任為何?
二、在不同支付態樣下,行為人不正利用他人儲值智慧卡進行消費之行為,是否會影響所適用之罪名?

貳、解析
一、甲以拾得之悠遊卡支付便利商店購物之費用,其行為所涉及之刑事責任
所謂「智慧卡」,一般又稱之為「IC卡」(Integrated Circuit Card),係指內嵌微型積體電路(晶片)而具備運算與儲存功能之卡片,於現今社會受到廣泛運用。而智慧卡亦可為「儲值式」之支付工具,亦即使用者向發行儲值卡的公司支付費用,而將儲值之金額寫入晶片中,使用者即可持該卡片支付公眾運輸等日常交易費用,如悠遊卡、一卡通等預付式電子票證,即屬之。
實務上常見之案例,係行為人竊取他人所有或拾得他人遺失之儲值智慧卡(以下簡稱「儲值卡」)後,再行以該卡支付消費相關費用,對此,多數之實務見解認為行為人竊取他人儲值卡或侵占他人遺失之儲值卡的行為,應論以竊盜罪或侵占遺失物罪,至於行為人以該卡片消費之行為,雖然另該當侵占罪,但由於行為人前階段之竊盜或侵占遺失物之行為,原本即為取得該卡所儲值之金額,故其以卡支付消費費用之行為,自應屬於「不罰後行為」,不另論侵占罪。
關於「不罰後行為」之概念,學說上又有稱為「與罰之後行為」,即行為人所為之前、後行為雖然個別該當犯罪,但由於後行為與前行為係對於同一法益造成侵害,且後行為並未加重既有之法益侵害或造成新的法益侵害,故僅需對前行為予以論處,即足以將後行為之不法內涵予以涵括,如行為人於竊盜他人之物後再行予以轉賣,或是於竊取他人之物後復行毀損,雖然後行為該當侵占罪或毀損罪,但由於並未加重或擴大前階段竊盜行為所生之財產法益侵害,故僅以竊盜罪予以評價,即為已足。 ...(本文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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