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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8/10/11
死亡宣告

    涉外的民事事件通常都會涉及該國法院有無管轄權以及選法的問題。對於死亡宣告的規定,台灣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1條有相關規定;但該條的適用究竟是管轄規定抑或是準據法的規定呢?外國夫妻來台後失蹤,台灣法院到底有無管轄權?所適用準據法又為何?又宣判死亡宣告的效力有無限制?本文由蔡華凱教授所撰寫,比較各國不同的規定,給予例題明確的解答。

【關鍵詞】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法學教室第193期】
死亡宣告/蔡華凱

意義

當人陷入生死不明,音訊全無的狀態達一定期間時,法律上宣告其死亡,俾以使不確定之財產上或身分上之法律關係得到確定之制度,謂之「死亡宣告」。日本法上稱之為失蹤宣告,法國法則分為不在宣告與裁判上死亡宣告兩種。關於其要件與效力各國各有不同,法律衝突於焉而生,例如韓國民法上的一般要件為5年,德國民法為10年,台灣為7年;而關於其效力,日本和韓國係擬制死亡,台灣和德國則是採推定死亡…

是管轄權規定抑或是準據法規定?

台灣的涉外民事判決中論及國際裁判管轄權的問題時,常見判決理由中有如此說明:「關於涉外民事事件的國際管轄問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除死亡宣告與監護宣告外,並無明文規定……」。亦即,台灣法院諸多判決認為,本法關於死亡宣告之規定為國際管轄之規定,咸屬誤會。

關於涉外死亡宣告,國際私法學說在傳統上認為應以本國法說為原則,稱之為本國管轄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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