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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0/09/18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與授權明確

2020年發生的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不僅對人類社會的政治、經濟及社會體系帶來重大衝擊,同時也對現代法治國家所存在的各種制度,提出嚴厲的挑戰。其中,為因應肺炎疫情所制頒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更在當中的第7條等規定中,面對是否牴觸法律規範明確、授權明確等各方面要求的質疑。這樣的挑戰與機會,正好使得我們有機會重新檢視,從德國公法學說理論中所繼受過來的明確性要求,現今已經在實務上發展成怎樣的面貌。而其他法治國家,特別是法國公法,又會怎樣面對這樣的挑戰?本文擬以我國法制與法國公法領域中「消極的無權限」等概念的提出及相關制度為基礎,比較思考相關制度究竟在法律領域中有著如何的論理基礎,以作為相關法制進一步研究的思考基礎。




緒論

行政機關在疫情期間採取的各種對人民自由權利的限制措施,其主要直接法律依據均為防治條例第7條之規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這樣的規範內容,似乎可以被解釋為對行政機關概括地賦予了各種內容有待具體措施填補的權限。而這樣的權限賦予,當然地必須面對我國行政法制,從解嚴以來逐步建立起的授權明確性原則。在疫情發生得既快且急、危害的急迫性難以發現其他可比擬的公共衛生事例的情況下,前述防治條例第7條的規定,實際上直接撼動的是我國法制中長年發展出來的規範明確以及授權明確要求。

問題不僅出現在此等規定在我國公法體系中和長年以來的法律價值間相互衝突的問題,更是一個法律政策甚或行政法制度自我理解的方法論問題:其他法治國家,究竟會如何面對這樣的法制困難?長年以來在我國法制中被奉行的授權明確性原則,有沒有重新思考的必要?這依原則與其他公法領域中同樣被標舉的原則,特別是比例原則、規範明確性原則有著怎樣的關係?本文擬以前述考慮為基礎,討論比較這樣重大的公共衛生危機在法國公法領域中的應對歷程。並且期待在這樣的論述過程中,對於我國行政法相關制度之形成及體系化,提供若干推理上的參考。(本文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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