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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4/08/01
公共藝術的「法定」或「非法定」?


摘要
  近來報載,臺北市敦化藝術通廊作品之一「飛躍東區」於2024年4月23日遭到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下稱「公園處」)拆除,引發不小爭議。就法制面上,關於公共藝術的移置或拆除,不僅僅涉及行政程序正當性問題,關於著作人格權的爭議,也值得關注與討論。




本文目次
壹、前言
貳、獎助及促進公共藝術的法源
參、公共藝術的設置
肆、公共藝術的移置或拆除
伍、從著作人格權看藝術品的移置與拆除
陸、結語


本文試讀
壹、前言
  近來報載,臺北市敦化藝術通廊作品之一「飛躍東區」於2024年4月23日遭到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下稱「公園處」)拆除,引發不小爭議 。就法制面上,關於公共藝術的移置或拆除,不僅僅涉及行政程序正當性問題,關於著作人格權的爭議,也值得關注與討論。
貳、 獎助及促進公共藝術的法源
  國內近年來有大量的公共建設,也帶來了豐富的公共藝術設置。如果大家稍微注意,可以發現新的公共建築物中,絕大多數均有各種公共藝術品的設置。這是政府為了促進文化建設的重要法律措施。依照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15條第1項的規定:「公有建築物及重大公共工程之興辦機關(構)應辦理公共藝術,營造美學環境,其辦理經費不得少於該建築物及公共工程造價百分之一。」。又依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第1及2款規定,公有建築物為「經主管建築機關核發建造執照,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依法核准由民間機構參與投資興辦之建築物及具紀念性之建築物」,重大公共工程為「計畫預算總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之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及依法核准由民間機構參與投資興辦之公共工程。但不包含搶險、搶修等具緊急、臨時性質之公共工程。」
  為了完善公共藝術,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15條第2至5項並對公共藝術的管理維護計畫、免辦理公共藝術的例外、獎勵、處罰及授權命令訂有相關規定:「興辦機關(構)辦理公共藝術,應參照藝術創作者所提之建議,擬訂公共藝術管理維護計畫,定期勘察公共藝術狀況,並逐年編列預算辦理之。」「第一項公有建築物、重大公共工程因特殊事由,經審議會審核同意免辦理公共藝術,或其辦理經費未達百分之一者,其辦理或剩餘經費應納入各級主管機關成立之相關基金或專戶,統籌辦理文化藝術事務。」「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辦理公共藝術成效卓著者,應予獎勵。」「前四項公共藝術之定義、辦理方式、獎勵、審議會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內政部定之。」「興辦機關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文化部並依照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15條第5項之授權,制訂公共藝術設置辦法(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2022年2月8日)。

參、 公共藝術的設置
  依照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公共藝術是「設置或陳列於公共空間之繪畫、工藝美術、雕塑及其他利用各種技法、媒材製作之平面或立體藝術創作。」。依照此規定,似乎主管機關認為公共藝術型態限為視覺藝術創作,例如:紀念碑柱、水景、戶外家具、垂吊造形、陶壁或以繪畫、書法、攝影、雕塑、工藝等技法製作的平面或立體創作等。國內辦理公共藝術計畫時,以各種材質的雕塑占最大宗。大部分的設置單位在討論或建制公共藝術時,也多以視覺藝術創作為主,畢竟視覺藝術對觀看者而言,是最直接的感受,而公共藝術又多牽涉到政府採購及財產估價的問題,也因此大部分的公共藝術成果多以靜態、固定的形式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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