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發佈日期:2024/11/21 |
教師不服校園性別事件處理結果通知書函案
摘要
【改編自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330號判決、111年度抗字第156號裁定】
甲為A市B國小教師,某日拍攝學生臀部照片並提供予A市議員,用以質詢B國小校長體罰學生等事,該校長知悉後,由B國小教導主任擔任檢舉人,啟動校園性別事件之調查,該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下稱「性平會」)調查結果認定甲性騷擾成立,建議甲接受8小時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下稱「性平課程」)及記2小過,移送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下稱「考核會」)處理。 本文目次
壹、事實
貳、法律議題 參、評析 本文試讀
壹、事實
【改編自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330號判決、111年度抗字第156號裁定】
甲為A市B國小教師,某日拍攝學生臀部照片並提供予A市議員,用以質詢B國小校長體罰學生等事,該校長知悉後,由B國小教導主任擔任檢舉人,啟動校園性別事件之調查,該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下稱「性平會」)調查結果認定甲性騷擾成立,建議甲接受8小時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下稱「性平課程」)及記2小過,移送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下稱「考核會」)處理。B國小因而作成性別事件處理結果通知書並檢附性平會調查報告,通知甲性別事件成立,命其修習性平課程,且告知若不服得依規定提起申復,之後並將本案移送考核會。(本案例下稱「甲案」)。 乙為C市D大學教師,乙教授繪圖課程時,為追求教學效率,使同學皆能學習繪圖軟體之正確操作方法,選擇「騰空抓手」方式進行教學,過程中有摸頭、捏肩、半環近靠及疊手等行為。其後,D大學接獲數件對乙上述行為之校園性別事件調查申請及檢舉,D大學性平會調查結果認定乙性騷擾成立,但因情節輕微,無須移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下稱「教評會」)處理,僅建議D大學命乙修習性平課程。D大學因而作成書函並檢附性平會調查報告,通知乙性別事件成立,命其修習性平課程,且告知若不服得依規定提起申復,之後再無後續處理。(本案例下稱「乙案」)。 貳、 法律議題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性平法」)第36條第2項、第3項、第37條,性平會調查完成後,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向學校提出報告,學校或主管機關接獲調查報告後二個月內,應自行或移送權責機關依照相關法規議處,並將「處理之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被害人、行為人、檢舉人。申請人、被害人、行為人對處理之結果不服者,得在收受通知次日起30日內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
校園性別事件中,若學校檢附性平會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發函(如甲案之校園性別事件處理結果通知書,或乙案之書函)通知行為人,此時該函是否為行政處分?行為人得否對該函提起訴願、撤銷訴訟? 上述爭議,涉及校園性別事件處理結果通知書函是否屬於行政法上的行政處分,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330號判決、111年度抗字第156號裁定,及111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第2號、112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第1號之大會研討結果,依據是否移送考核會或教評會,提出相關見解,茲開展論述如下。 (本文未完) 著作推薦影音推薦 |
![]() |